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龙山煤业工程项目
一、项目代码: 0000-000000-00-00-000000
二、项目名称: 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龙山煤业工程(第一批)招标计划变更公告
三、建设内容及规模: 即将施工2、工业场地附属设施三项工程(①、工业场地铺砌、加固及工业场地挡土墙:专用场地铺砌3360㎡,150厚,硬化场地3780㎡,方砖铺砌场地11360㎡,挡土墙557m; ②、工业场地场内道路及排水构筑物:道路及回车场地16194.3m2,路缘石2590m,雨水排水明沟515米,雨水盖板明沟1160m; ③、工业场地防排水:梯形浆砌片石排水渠101.21m,浆砌片石厚度300mm;无盖板明沟20.52m,有盖板明沟93.87m;配套预制钢筋砼盖板198块(含备用10块);排水明沟114.39m;1.2m高钢管围栏55m。)
四、建设地点: 龙山煤业有限公司
五、项目总投资: 2803 万元
六、招标内容: 施工
七、项目类型: undefined
八、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九、招标人名称: 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
十、发布单位: 山西焦煤集团招标有限公司
十一、行政监督部门: 吕梁市能源局
十二、招标公告预计发布时间: 2026-07
十二、招标计划发布时间:
2025
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武海军
住所地:吕梁市柳林县沙曲村
受托人:山西焦煤集团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彦东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102号文旅大厦A座四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招标代理事项
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工程、货物、服务等项目的招标(以委托项
且为准)
第二条委托事项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工程、货物、服务等项目的招标项
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合同约定项目的代理工作。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发布涉及项目招标计划
相关工作。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
(一)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自主抽取、授权代理公司抽取或直接指定相关专业评审专家,并有权组
织相关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2、向受托人询问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
议;
3、审查受托人出具的各种文件资料,并提出修改意见;
4、参加受托人组织的开标、评标工作,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档案资料;
5、有权建议受托人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向受托人提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需要的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
整性、准确性负责;
2、如果招标项目发生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签订补充协议;
3、回复(或委托受托人回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与澄清;
4、委托人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
姓名:冯达文联系电话:15835807062
(三)受托人的权利
1、对招标过程中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受托人有权提出合规、合法修改建议;
2、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充;
3、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4、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本合同约定项目的招标工作会议和活动。
(四)受托人的义务
1、依法组织召开招标会议,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合法进行;
2、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编制招标文件,接受招标人委托抽取相关专业评审专家,组织开评标,发放中
标通知书,移交招标人资料档案等;
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不
得接受投标人的礼品、宴请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等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内容;
5、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露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
和情况;
6、协助委托人回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和澄清。
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席涛联系电话:15234792323
第四条委托代理报酬及支付方式
(一)受托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中标人一次性向受托人缴纳代理服务费。代理
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按差额定律累计法计算)
| 服务类型费率金额(万元) | 货物 | 服务 | 工程 |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 100~500 | 1.1% | 0.8% | 0.7% |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 10000~50000 | 0.05% | 0.05% | 0.05% |
| 50000~100000 | 0.035% | 0.035% | 0.035% |
| 100000~500000 | 0.008% | 0.008% | 0.008% |
| 500000~1000000 | 0.006% | 0.006% | 0.006% |
| 1000000以上 | 0.004% | 0.004% | 0.004% |
| 注:按差额定律累计法计算 | |||
(二)总价招标以中标金额为基数计取,单价或入围招标以计划总金额为基数计取。
(三)内部市场项目或其他情况按《山西焦煤集团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服务费收取标
准实施细则》执行。
(四)委托人自行收取投标保证金、授权代理公司收取投标保证金(具体金额在招
标文件中确定),并在招标项目完成后及时退还。
(五)依据招标采购代理规范12.1.4款规定,项目发生的招标代理增值服务费和
招标代理额外服务费,经与受托人约定后,另行计算。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提供招标工作完成条件的,双方可协商
顺延招标代理完成期限或终止本合同。
(二)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或委托人的要求完成招标工作的,双方可协商顺延
招标代理完成期限或终止本合同。
(三)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的,同
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享有单方解除权,同时有权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
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
或在代理服务中与投标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委托人有
权选择解除合同。
第六条争议解决条款
(一)合同各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的,集团内部业务应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共同的上级单位协调解决。
(二)合同各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集团
外部业务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三)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七条可分割性
本合同部分条款违反法律或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合同其他
条款的有效性及执行。
第八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双方确认的传真、函件及其他附加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合同有效期:三年。
(四)本合同一式陆份,委托人执叁份,受托人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五)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讨论,
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的法律含义有准
确无误的理解。
| 委托人(盖章): | 受托人(盖章):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 | ||
| 签订日期: | 20年8月2日 | 签订日期: | 2025年8月25日 |
| 答订地: | 亚三果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