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广场 中标公告 拟在建项目 发布公告
采招商务
定制采招信息 甲方业主目录
AI大模型配置
基本信息 大模型训练 大模型微调 开始对话
DB伙伴中心
Ai智能体工作台
合作伙伴专享,投标全链路工作AI模型指引工作流
DB投标工作室
战略伙伴专享,投标+Ai双专家全流程投标工作室
深色模式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联系我们
主办:天津华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津ICP备2025035564号-5

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榆林办公场所租赁及物业服务询价通知

业主单位:中煤能源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招标采购地区:北京 · 北京
发布:2026-07-24 19:24:08截止:2026-07-30
产品/服务:办公场所租赁物业服务煤炭
全链路投标指引协助,定制信息、下一步操作指引、自动撰写标书、标书评分、合同起草签署等

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直接采购公示

中煤能源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现发起直接采购。

一、询价书编码:XJ20260705663

二、询价书名称: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榆林办公场所租赁及物业服务

三、拟邀请供应商名称:榆林市莱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采购内容:办公场所租赁及物业服务

五、直接采购采购理由: 属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直接采购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形。

六、公示起止时间: 2026-07-24 12:00:00-2026-07-27 12:00:00

七、报价方式: (1)参与公开询价业务的报价单位,请登录或注册中煤供应链系统(http://ego.chinacoal.com)后,进行在线报名、报价; (2)受邀参与非公开询价业务的报价单位,请登录中煤供应链系统(http://ego.chinacoal.com)后,进行在线通知接收、报价。

八、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报价开始时间:2026-07-27 12:00:00(北京时间)

报价截止时间:2026-07-30 12:00:00(北京时间)

报价揭示时间:2026-07-30 12:00:00(北京时间)

请各单位务必按报价要求进行报价。

问题及异议事项联系以下方式:

联系人:杨岩松

联系电话:18622400412

采购单位:中煤能源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2026-07-27 12:00:00

榆林办公场所租赁及物业服务项目询价文件.docx

附件1:房租租赁合同.doc

附件2:2026年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doc

附件3:榆林办公场所租赁及物业服务-报价文件(供应商名称).docx

物资清单

物资编码 物资描述 计量单位 采购数量 税率 交货日期
610905000545 内蒙古分公司榆林办公场地物业服务 1.0 6 2026-08-01 00:00:00
610905000545 内蒙古分公司榆林办公场地物业服务 1.0 9 2026-08-01 00:00:00
611002001498 内蒙古分公司榆林办公场地租赁 1.0 5 2026-08-01 00:00:00

中国国中煤

IH

ChinaCoal

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分公司榆林办公场所租赁及物业服务采购项目

询价书编码:XJ20260705663

询价文件

寻源方式:直接采购

采购人:开发公司

代理机构: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

日期:二〇二六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询价邀请1

1.采购条件1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1

3.直接采购公示1

4.询价文件的获取2

5.报价文件递交2

6.谈判2

7.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联系方式2

8.注意事项3

第二章报价人须知4

1.总则4

2.询价文件5

3.报价文件....................6

4.谈判....................6

5.合同授予....................7

6.报价人失信行为管理....................7

7.采购代理服务费....................9

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0

第四章服务标准及要求11

第五章报价文件格式12

第一章询价邀请

询价书编码:XJ20260705663

采购方式:直接采购

报价揭示时间:2026-07-3012:00:00(北京时间)

1.采购条件

本项目为“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榆林办公场所租赁及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为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该项目已满足采购所需各项条件。现依据相关采购管理规定,特委托中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针对本项目开展定向询价及谈判邀请工作,并发出直接采购公示。后续采购工作将严格遵循既定程序与规范,确保项目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有序推进。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项目简介:内蒙古分公司承租榆林市莱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产即将到期:地址为榆林市高新区建业大道30号莱德大厦第14层。

办公场地及评审会议室配置了用于业务所需的相关设备及办公家具。现结合内蒙古分公司经营业务持续开展的实际需要,开展租赁及物业服务采购。

2.2采购内容:

1.办公场所租赁

办公场所位置:榆林市高新区建业大道30号莱德大厦第14层。房屋面积:433.44平方米。房屋租赁期限:自2026年8月1日起(含当日)至2027年1月31日止(含当日)。

2.物业服务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与管理。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含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户外墙面、公共门厅、楼梯间、设备间等。

(2)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主要包括大楼门外公共步行楼道及门厅、屋顶、天台、电梯间及电梯轿厢内等部位的定时清扫、公共门窗外的清洁、路面的清扫、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管理、灭鼠、洒药。

(3)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交通、地上及地下车辆出入秩序管理。

(4)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包括房屋装修安全、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管。

(5)乙方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在乙方提出委托维修时,甲方在能力范围内和对有权限维修的非特种设备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有偿服务。

物业服务期限:自2026年8月1日起(含当日)至2027年1月31日止(含当日)。

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2.3交付日期:另行协商。

2.4服务地点:榆林。

2.5结算方式:详见本询价文件第三章。

3.直接采购公示

3.1拟邀请供应商:榆林市莱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2直接采购采购原因:根据集团非招管理制度规定,现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定向邀请榆林市莱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参与报价谈判。

3.3公示起止时间:2026-07-2412:00:00至2026-07-2712:00:00(北京时间)

3.4异议:

接收单位: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杨岩松

联系电话:18622400412

4.询价文件的获取

4.1询价文件下载时间:2026-07-2712:00:00至2026-07-3012:00:00(北京时间)

4.2询价文件获取流程:

(1)报价人须在“中国中煤供应链平台”(http://ego.chinacoal.com/)上免费注册成为会员;

(2)报价人须按照询价文件要求,按规定格式和时间进行报价;

(3)如对询价文件存在疑问,报价人须尽快联系项目经理,必要时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澄清邀请。

5.报价文件递交

5.1报价开始时间:2026-07-2712:00:00(北京时间)

5.2报价截止时间:2026-07-3012:00:00(北京时间)

5.3报价揭示时间:2026-07-3012:00:00(北京时间)

5.4报价人务必严格依照询价文件第五章所规定的格式要求,逐项详实填写报价文件。文件完成后,必须由报价人法人或经合法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完成上述操作后,将报价文件扫描,精准上传至“中国中煤供应链平台”网站的系统报价模块。若未在截止时间前成功完成递交,该报价文件将被系统自动拒绝,视为无效报价,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6.谈判

报价揭示后,代理机构将组织谈判小组与报价人进行谈判,谈判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将通过正式渠道另行通知,请各相关方持续关注信息发布。

7.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内蒙古分公司

联系人:寇福杨

联系方式:18618227319

代理机构: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乙88号4层(整层)

项目经理:杨岩松

联系方式:18622400412

8.注意事项

在报价期间,若对项目相关信息存有疑惑,可直接与项目经理进行沟通。操作流程上有疑问,可咨询平台客户服务中心,其联系方式如下:

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客服联系电话:4001032245

客服QQ群:800034808

第二章报价人须知

1.总则

1.1采购项目概况

具体内容见本询价文件第一章。

1.2本项目通过直接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1.3费用承担

报价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次报价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1.4保密

参与报价的各方应对询价文件和报价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语言文字

报价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6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7分包

成交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

1.8报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报价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报价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7)与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或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或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响应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报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16)被中国中煤列入“失信供应商”或“黑名单供应商”名单,且正在处置期的;

(17)法律法规或报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2.询价文件

2.1询价文件的获取

具体内容见邀请函。

2.2询价文件的澄清邀请

报价人若对询价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报价截止日期2日前(该时间可酌情推延)电话联系代理机构后以书面形式(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在中国中煤供应链平台系统上向代理机构提出澄清邀请,由代理机构转至采购人。采购人应于报价截止时间2日前(采购人可酌情推迟报价截止日期)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回复,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报价人发送。报价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该澄清作为询价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3询价文件的主动澄清或修改

公告期间,采购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报价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询价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报价文件编制的,为使报价人编写报价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询价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距离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不足2日的,采购人可酌情推迟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期。询价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以平台在线、书面形式或电邮通知报价人,报价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系统在线、传真或电邮的形式予以确认;询价文件的修改将构成询价文件的一部分,对报价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2.4提醒事项

报价人获取询价文件后,应仔细检查询价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报价截止2日内向采购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报价人自己承担。报价人同时应认真审阅询价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报价人的成交没有按询价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成交没有对询价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报价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报价文件有可能被拒绝。

3.报价文件

3.1报价文件组成

报价人递交的报价文件应包括询价文件第五章“报价文件格式”中要求的所有内容以及根据本须知要求报价人填写和提交的所有其它资料。

3.2报价

(1)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报价人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报价人应按第五章“报价文件格式”的要求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2)报价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

(3)如报价中存在缺漏项,报价人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

(4)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报价人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5)报价有效期为报价截止后120天之内。

3.3报价文件的编制

报价文件应按第五章“报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报价文件应当对询价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有效期、采购人要求、采购范围、合同条款、技术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报价文件在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询价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4其他注意事项

报价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按第五章“报价文件格式”的要求进行签字和(或)加盖公章,其中响应函及对报价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报价文件格式”的要求。报价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谈判

4.1谈判小组

按照集团公司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组建谈判小组,小组成员应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4.2谈判程序

谈判小组对采购报价文件进行审查和谈判。小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谈判的有关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公正谈判的有关活动。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报价人就技术、商务方案等内容谈判。

谈判结束后,报价人应当对谈判的承诺和最终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报价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如采购人不能接受投标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则有权拒绝投标供应商的本次响应。

5.合同授予

5.1成交因素

资格符合要求,谈判小组推荐的报价人。

5.2签订合同

采购人和成交单位应根据询价文件和成交单位的报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采购人应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本章第6条“报价人失信行为管理”进行处置。

5.3本询价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

6.报价人失信行为管理

6.1本项目失信报价人按照《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失信管理细则》进行处理。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煤或集团公司)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违反集团公司管理规定、违反合同约定和相关承诺、违背商业道德等失信行为的供应商进行失信供应商管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处置。

6.2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供应商在全集团范围内实行临时停用,暂不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1)对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转办拟停用的供应商,在尚未下达正式文件前,对其实行临时停用;

(2)对巡视巡察、审计等监督检查实施期间发现的且经核实认定后的失信供应商,在报告正式印发前,由二级企业提交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可对其进行临时停用。

临时停用无固定期限。待收到相关文件后,开发公司按照文件要求对临时停用的供应商采取解除或正式停用措施。

6.3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由开发公司、二级企业或所属企业对其实施本企业范围内的短期停用,也可采取警示或暂停结算等惩戒措施,暂不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1)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缴纳代理服务费用;

(2)未按照规定落实相关采购要求;

(3)涉嫌失信行为处于核实阶段;

(4)涉嫌失信行为处于申诉处理阶段;

(5)存在不良行为但尚未构成失信的;

(6)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短期停用一般不超过6个月,原则上不超过1年,问题处理完毕后由发起单位或发起部门对其解除停用。停用期满仍未解除的供应商,或者确有必要的,由发起单位或发起部门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解除停用或延长停用期限,经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6.4对以下失信供应商在全集团范围内实行限期停用,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1)对以下失信报价人停用1年:

a.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b.采购寻源过程中弄虚作假未取得中标(成交)资格(未成为中标(成交)候选人);

c.采购过程中串通投标行为中止(指已递交投标(报价)文件且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但未完成开标(报价)揭示流程);

d.采购项目开标(报价)揭示后,在评标(评审)工作开始前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报价);

e.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2)对以下失信报价人停用2年:

a.破坏或扰乱采购秩序;

b.评标(评审)工作开始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报价)、放弃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放弃中标(成交);

c.拒签或拒绝履行合同;

d.恶意投诉、举报采购人或竞争对手;

e.对采购人恶意诉讼或仲裁;

f.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3)对以下失信报价人停用3年:

a.采购过程中串通投标(已完成开标(报价揭示)流程且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b.采购寻源过程中弄虚作假取得中标(成交)资格(指成为中标(成交)候选人,或取得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未取得中标(成交)资格但多次弄虚作假;

c.违反投标(报价)承诺或者合同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

d.履约过程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伪造施工、货物和服务检验、试验合格证明、报告、文件资料,虚假结算套取资金;

e.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4)对以下失信报价人停用5年:

a.严重违法违规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b.引发严重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

c.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等环保事件;

d.恶意进行诬告陷害、转包或违法分包、违法挂靠、侵害集团公司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利用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e.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相关情形;

f.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7.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次项目服务代理机构为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服务费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成交供应商须在成交通知书下发5日内,将采购服务费一次性汇入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根据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成交金额在招标限额以上的非招标采购项目,服务费按照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的50%收取;成交金额在招标限额以下的非招标项目,均按成交金额的1%收取。”

本项目不收取服务费。

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及格式见

附件1:房屋租赁合同

附件2:2026年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注意:须签订供需廉洁互保协议(随附合同正文)。

第四章服务标准及要求

同见

附件1:房屋租赁合同

附件2:2026年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五章报价文件格式

见附件3:榆林办公场所租赁及物业服务-报价文件(供应商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乙方: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乙88号4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柴乔林

授权代表:徐国庆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就甲方将拥有所有权的房屋租赁给乙方达成如下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租赁房屋基本情况

1.租赁房屋坐落于:榆林市高新区建业大道30号莱德大厦第14层

2.租赁房屋总建筑面积(即,租赁面积)约433.44平方米。

3.租赁房屋权属状况为:房产证【有】(有/无),规划手续【有】(有/无),具体详见附件一。

4.室内装修、设备、设施情况:【有】(无/有),详见附件二

第二条租赁房屋用途

乙方承租该房屋用途为:办公营业。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1.本合同项下租赁房屋的租赁期限为A:

A.租赁期限自2026年8月1日起(含当日)至2027年1月31日止(含当日)。其中前3个月为固定承租期,租赁时段:自2026年8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止;前述3个月固定租期届满后,如乙方未在当月最后7个自然日前书面提出不续期,则服务期自动顺延1个月。

在6个月总租期范围内,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按期续租,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拒绝续租;乙方如需提前终止租赁,需提前7个自然日通知甲方。如在固定承租期内退租,已缴纳的租赁费用不予退还,剩余租期自动终止。

B.租赁期限为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个月

2.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6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与租赁保证金

(一)租金

1.本合同项下租赁房屋的租金标准为:B

A.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年。

B.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含自来水费、直饮水费及电费)。

签订本合同后【30】日内,乙方一次性付清前3个月全额租金。前3个月租金共计含税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其中:不含税租金共计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增值税税率为5%。

自第4个月起,每月续租当月租金由乙方于每月月初前【10】个工作日内按月支付,月租金为含税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其中:不含税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则合同价格中不含税金额保持不变,可以按调整后的税率重新计算含税金额,以乙方开具发票时的税率为准进行结算和支付。

2.租金支付方式为: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在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将前三个月租金按合同约定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为:

单位名称:

开户行及账号:

开户行行号:

3.甲方为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乙方在本条第2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租金。因甲方迟开票原因导致乙方未按时支付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金和责任。

乙方开票信息为:

纳税人名称: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110000X000093121

地址、电话: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乙88号4层(整层)、

010-84293853

开户行及账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安外支行、91070155350000011

(二)租赁保证金

1.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整;甲方在收到乙方保证金后7天内为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收据。

甲方指定的租金及租赁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为: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2.该保证金的性质为本合同的立约及履约保证金,对本合同的订立及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履约义务提供担保。若本合同签订后、租赁物交付前,乙方放弃租赁则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租赁物交付后,乙方有任何违约行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甲方均有权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3.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租赁房屋返还甲方且双方结清一切费用后30日内,甲方将租赁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

1.房屋在租赁期限内的日常运行费用(物业费、卫生费、供热、供暖、网络信息、电话通讯、停车费等),由乙方承担全额,乙方向甲方或有关收费单位按时自行缴纳。水费(含自来水、直饮水)及电费包含在租金内,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支付给甲方。

2.租赁期内,乙方不需要为租赁房屋投保受益人为甲方的财产一切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第六条房屋的交付、装修与返还

1.交付:

房屋交付条件详见附件二,甲方同意收到本合同约定的年度租金及租赁保证金后于2026年8月1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2.装修:

乙方如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应将装修方案报甲方审查批准,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所有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装修竣工图纸应当报甲方备案。

3.返还:

(1)租赁期限届满或租赁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后,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期限内向甲方返还所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2)房屋返还时,乙方新添置的可与建筑物分离的装饰、设施及设备应自行收回,无法与建筑物分离的装饰、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逾期返还,甲方有权自行收回租赁房屋,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内遗留的设施设备及物品视为乙方放弃,甲方可自行处置,且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赔偿及补偿金。

第七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租赁期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状态。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通过维修、重购等方式恢复原状,否则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租赁保证金内扣除该费用,租赁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乙方在甲方指定期限内补足。

2.租赁期内,甲方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所需的维修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乙方自行负责保证房屋正常使用所需的非主体结构的所有小型维修,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和设施设备的修缮、增设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3.乙方应妥善管理承租房屋室内外设备设施,如造成损坏或丢失,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租赁房屋主体结构;若发现房屋结构存在安全隐患且需要结构性维修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

5.乙方对租赁房屋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包括注意防火防盗、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6.租赁期间,乙方应合法使用租赁房屋,不得从事任何非法经营。

第八条转租

1.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该房屋。

2.若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租该房屋的,乙方应与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租赁期限,转租合同报甲方备案。

第九条所有权变动

1.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2.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3.房屋如因拆迁和市政改造等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双方依据国家征拆法规及当地政策,另行协商处理。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按照乙方实际使用期限扣除租金后,剩余租金及租赁保证金(如有)返还乙方:

(1)该房屋被地**府依法列入房屋征收、拆迁范围的;

(2)因不可抗力或乙方上级公司规定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实际使用期限扣除租金后,剩余租金及租赁保证金(如有)返还乙方: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10日以上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安全标准,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经催告仍不承担约定的主体结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且不退还剩余租金、租赁保证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逾期超过3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损坏房屋主体结构或者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或对租赁房屋及甲方提供设施设备造成损坏,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3)擅自转租或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4)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业主和/或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的。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当期应付租金的0.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经乙方催告后,甲方未在合理期间履行租赁房屋结构性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限内,甲方如须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给予乙方30日搬离期,甲方应按照乙方实际承租日计算并返还租金,并按照相当于租赁保证金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4.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款项,无故逾期支付超过30日的,从逾期超过30日的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逾期支付金额为基数,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5.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所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不超过合同总租金总额的20%。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均系纳入央企间法律纠纷解决机制的企业,可按照自愿原则共同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调解。

若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第A种方式解决:

A.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合同章或公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对本合同的修改和变更,须经合同双方一致同意,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关于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完整协议。如本合同与附件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本合同为准。

附件:1、房屋权属文件

2、房屋装修、设施设备清单及交付条件

3、供需廉洁互保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房屋租赁合同》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甲方签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地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

乙88号4层(整层)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1.1

附件1:房屋权属文件及相关

公司执照及资质

消防验收报告: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授权书: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基本账户信息:

附件2

房屋装修、设施设备清单及交付条件

1.2

附件3:

供需廉洁互保协议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为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规范供需双方业务往来活动,建立诚实守信的商务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经友好协商,各方就业务往来中的廉洁事宜达成此互保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原则,恪守商业道德,规范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为。

2.双方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3.发现对方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有及时要求对方纠正并向对方举报的权利和义务;涉嫌违法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

4.对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进行调查时,双方有相互配合、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

5.未经对方同意,不向任何新闻媒体、第三人述及有关对方工作人员恪守商业道德方面的评价、信息。

6.双方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条甲方的廉洁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乙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回扣、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报销、支付任何个人费用。

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乙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安排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乙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入股、个人借款或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4.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乙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乙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其相关企业挂名兼职、合伙经营、介绍承揽业务等提供方便。

6.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向乙方工作人员打探有关涉及乙方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等。

7.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与乙方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不得有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虚结虚算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8.其他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乙方的廉洁责任

1.乙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接受甲方回扣、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财务,不得以借用名义占用甲方或其工作人员提供的财物,不得在甲方报销或要求甲方或其工作人员支付任何应由其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2.乙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甲方以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及其他亲属的工作安排、出国出境、旅游等为理由所提供的方便。

3.乙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通过向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获取不正当利益。

4.乙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以委托甲方或其工作人员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

5.乙方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参加甲方安排的宴请,不得私自接受甲方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不得向甲方泄露谈判中的商业秘密。

6.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推荐物资、服务供应单位、工程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四条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规章制度对该工作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处分;如该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条监督与举报

双方均有权对对方在业务往来中的廉洁情况进行监督,并鼓励员工对发现的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渠道:

甲方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接收乙方及社会各界对甲方员工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举报。

乙方设立举报电话:010-84293842,举报邮箱:zmkfjw@chinacoal.com,接收甲方及社会各界对乙方员工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举报。

举报处理:

接到举报后,双方应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或核实。如确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应依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对违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对方。

对于举报人的信息,双方应严格保密,严禁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如发现有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视其情节严重性按照如下条款执行:

1.情节轻微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

2.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乙方损失全部得到弥补。同时,乙方有权解除、终止尚未履行完毕的所有合同及订单并将甲方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甲方因乙方解除合同、订单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本条所述情节严重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导致乙方或其工作人员受到组织处理、处分或构成违法犯罪的;

(2)给乙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如省级以上媒体发布乙方的负面报道;相关网络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两千五百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二百五十次以上;

(3)给乙方或所属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达到100万以上的。

本条所述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乙方有权从给甲方的应付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所有业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业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甲方为一个单位或组织的,为单一“甲方”;本协议甲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组织的,合称“甲方”,任一甲方对另外其他甲方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协议所述“合同金额”指乙方已付及应付未付的合同价款总和,包括:(1)供需标的明确的采购合同的合同总额;(2)长期供货合同项下自首笔订单交易起至出现本协议第六条所述情节严重情形之日止(以乙方作出处理决定或正式通知之日,国家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之日,以及公检法、国家纪检监察等机关立案通知之日为标志),甲、乙双方之间已发生的所有订单交易总额。

4.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合同章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与业务合同有效期一致,但有效期内发生的违约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在有效期后发现的,仍适用本协议。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甲方签名):授权代表(乙方签名):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2026年度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甲方(受托方):

乙方(委托方):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乙方: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乙88号4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柴乔林

授权代表:徐国庆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经过充分协商,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现就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赁的房屋的物业管理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条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类型:办公型。

2、坐落位置: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建业大道桃李路10号

3、承租楼层:莱德大厦第14层

4、承租面积:433.44㎡。

第2条物业服务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与管理。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含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户外墙面、公共门厅、楼梯间、设备间等。

2、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主要包括大楼门外公共步行楼道及门厅、屋顶、天台、电梯间及电梯轿厢内等部位的定时清扫、公共门窗外的清洁、路面的清扫、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管理、灭鼠、洒药。

3、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交通、地上及地下车辆出入秩序管理。

4、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包括房屋装修安全、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管。

5、乙方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在乙方提出委托维修时,甲方在能力范围内和对有权限维修的非特种设备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有偿服务。

第三条物业服务质量

1、房屋管理:外观整洁无缺损,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2、大楼环境卫生:按大厦相应档次设置专业化保洁服务。

3、公共秩序、消防、交通

(1)公共秩序:实行24小时巡查、监控;

(2)消防:制度健全,设备完好,通道畅通;

(3)交通:各种车辆出入畅通、停放有序。

第四条物业服务期限

合同期限自2026年8月1日起(含当日)至2027年1月31日止(含当日),与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保持一致。其中前3个月为固定服务期,服务时段:自2026年8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止;前述3个月固定服务期届满后,如乙方未在当月最后7个自然日前书面提出不续期,则服务期自动顺延1个月。

在6个月总服务期限范围内,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按月续期,不得单方面提高服务费用、拒绝续期;乙方如需提前终止全部服务,需提前7个自然日通知甲方。如在固定服务期内退租,已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不予退还,剩余服务期自动终止。

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如有续约意向,应当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如确定不再续约,亦应当就服务交接事宜制定计划。

第五条物业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签订本合同后【30】日内,乙方一次性付清前3个月全额物业服务费用。前3个月物业服务费用共计含税人民币(大写):,小写元,上述管理服务费包含税费(公摊服务费用、中央空调制冷费、物业费、电梯使用费增值税税率为6%;中央空调费增值税税率为9%)。

自第4个月起,每月续期当月物业服务费由乙方于每月月初前【10】个工作日内按月支付,月物业服务费为含税人民币(大写):,小写元,上述管理服务费包含税费(公摊服务费用、中央空调制冷费、物业费、电梯使用费增值税税率为6%;中央空调费增值税税率为9%)。

2、物业服务费用的内容及收费标准

(1)公摊服务费用为元/㎡/月。

(2)中央空调费:元/㎡/月,共计九个月(制冷4个月,从6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取暖5个月,从1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3)物业费:元/㎡/月,包括公共区域保洁、垃圾清运、公共区域安保、设备维修、楼体亮化、绿化等物业服务费用。

(4)电梯使用费为元/㎡/月。

(5)乙方租赁期间所产生的电话电视网络使用费等专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向有关部门缴纳。

(6)乙方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费已经包含在房屋租金中,乙方不另行缴纳。

3、乙方应承担的本条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随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租赁保证金一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前三个月的物业服务费于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按合同约定支付前三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4.乙方收到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本条第3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物业管理相关费用。因甲方迟开票原因导致乙方未按时支付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金和责任。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则合同价格中不含税金额保持不变,可以按调整后的税率重新计算含税金额,以乙方开具发票时的税率为准进行结算和支付。

第六条甲方收取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于支付下列但不限于下列发生的费用: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公共区域、共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行政办公费用;办公、固定资产折旧;公共照明费等。

第七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物业管理条例》及本合同的约定,在本物业区域提供服务,向乙方收取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及代收代缴费用。

2、对本物业管辖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公共安全秩序、环境卫生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和管理。

3、根据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装修管理制度,并告知乙方。

4、在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后甲方可进入乙方租赁区域内检查公共设施的使用情况,如遇突发或紧急事故时甲方可进入乙方租赁区域内抢修,乙方不得阻止,但事后必须进行情况说明。

5、有义务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协调政府行政部门及周边的关系;发生紧急突发事件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6、按约定向乙方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经营办公活动环境。

7、有义务告知乙**府部门下发的计划停水、停电、检查等通知;除因设备故障、维保、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甲方原因外,保障24小时供水供电(供电局停电启动应急发电有30分钟切换时间)。

8、甲方应严格履行好对乙方全套装修施工图纸等资料信息、对乙方租赁区域装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等情况下的保密义务。

9、租赁期间,甲方免费为乙方公务车辆提供1个地下停车位,但须遵守甲方物业管理规定。甲方提供车辆照看等物业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

2、按甲方规定的时间足额缴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3、监督甲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问题有权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4、应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装修管理规定,不得在本物业内从事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

5、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本物业内的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改迁移水、电计量装置;因乙方私自更换水、电计量装置,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将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乙方需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加强防火、防盗等安全事项管理,自行承担租赁区域以内的治安防火责任。

8、乙方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货物、杂物或者建筑物,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清理费。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款项,无故逾期支付超过30日的,从逾期超过30日的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逾期支付金额为基数,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乙方依据本合同所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不超过本合同暂定总价的20%。

2.乙方拒绝支付或者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通知方式为电话、短信、邮件或者书面通知等)之日起十日内将租赁房屋物品搬离,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由此引发的任何损失,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对于房屋的装修附着物不得拆除或毁损且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折旧费用。

3.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或服务未达到约定的目标,经乙方催告后14日内,甲方提供的服务仍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除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暂定价款0.03%的违约金外,给乙方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4.甲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暂定价的20%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5.本合同甲方违约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乙方有权从应当支付的结算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甲方依据本合同所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不超过本合同暂定总价的20%。

第九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均系纳入央企间法律纠纷解决机制的企业,可按照自愿原则共同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调解。

若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第A种方式解决:

A.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与变更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合同章或公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对本合同的修改和变更,须经合同双方一致同意,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关于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完整协议。如本合同与附件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本合同为准。

附件1:供需廉洁互保协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乙方:中国煤炭开发有限

(盖章)任公司责(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地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

乙88号4层(整层)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附件1

供需廉洁互保协议

甲方(供方):榆林市莱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需方):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为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规范供需双方业务往来活动,建立诚实守信的商务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经友好协商,各方就业务往来中的廉洁事宜达成此互保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原则,恪守商业道德,规范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为。

2.双方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3.发现对方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有及时要求对方纠正并向对方举报的权利和义务;涉嫌违法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

4.对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进行调查时,双方有相互配合、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

5.未经对方同意,不向任何新闻媒体、第三人述及有关对方工作人员恪守商业道德方面的评价、信息。

6.双方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条甲方的廉洁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乙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回扣、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报销、支付任何个人费用。

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乙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安排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乙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入股、个人借款或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4.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乙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乙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其相关企业挂名兼职、合伙经营、介绍承揽业务等提供方便。

6.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向乙方工作人员打探有关涉及乙方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等。

7.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与乙方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不得有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虚结虚算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8.其他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乙方的廉洁责任

1.乙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接受甲方回扣、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财务,不得以借用名义占用甲方或其工作人员提供的财物,不得在甲方报销或要求甲方或其工作人员支付任何应由其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2.乙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甲方以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及其他亲属的工作安排、出国出境、旅游等为理由所提供的方便。

3.乙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通过向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获取不正当利益。

4.乙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以委托甲方或其工作人员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

5.乙方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参加甲方安排的宴请,不得私自接受甲方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不得向甲方泄露谈判中的商业秘密。

6.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推荐物资、服务供应单位、工程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四条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规章制度对该工作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处分;如该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条监督与举报

双方均有权对对方在业务往来中的廉洁情况进行监督,并鼓励员工对发现的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渠道:

甲方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接收乙方及社会各界对甲方员工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举报。

乙方设立举报电话:010-84293842,举报邮箱:zmkfjw@chinacoal.com,接收甲方及社会各界对乙方员工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举报。

举报处理:

接到举报后,双方应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或核实。如确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应依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对违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对方。

对于举报人的信息,双方应严格保密,严禁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如发现有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视其情节严重性按照如下条款执行:

1.情节轻微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

2.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乙方损失全部得到弥补。同时,乙方有权解除、终止尚未履行完毕的所有合同及订单并将甲方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甲方因乙方解除合同、订单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本条所述情节严重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导致乙方或其工作人员受到组织处理、处分或构成违法犯罪的;

(2)给乙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如省级以上媒体发布乙方的负面报道;相关网络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两千五百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二百五十次以上;

(3)给乙方或所属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达到100万以上的。

本条所述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乙方有权从给甲方的应付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所有业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业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甲方为一个单位或组织的,为单一“甲方”;本协议甲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组织的,合称“甲方”,任一甲方对另外其他甲方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协议所述“合同金额”指乙方已付及应付未付的合同价款总和,包括:(1)供需标的明确的采购合同的合同总额;(2)长期供货合同项下自首笔订单交易起至出现本协议第六条所述情节严重情形之日止(以乙方作出处理决定或正式通知之日,国家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之日,以及公检法、国家纪检监察等机关立案通知之日为标志),甲、乙双方之间已发生的所有订单交易总额。

4.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合同章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与业务合同有效期一致,但有效期内发生的违约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在有效期后发现的,仍适用本协议。

甲方:乙方: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

(盖章)任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甲方签名):授权代表(乙方签名):

地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

乙88号4层(整层)

电话: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