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开发区珠江道中佳大厦六层部分办公房屋出租
| 秦皇岛市开发区珠江道中佳大厦六层部分办公房屋出租 |
| 标的名称 | 秦皇岛市开发区珠江道中佳大厦六层部分办公房屋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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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615171457765 | 挂牌价格 | 50,000 元/年 | |||
| 价格说明 |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7-22 |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7-28 |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涉及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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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介 | 标的展示: 1.展示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与出租方预约勘查时间。 2.地点: 秦皇岛开发区珠江道中佳大厦 3.联系人: 王女士 联系电话: (0335)-387 8832 4.意向承租方应当按照公告要求的时间自行进行现场勘查。公告未尽事宜,需意向承租方在勘察标的时自行了解。踏勘后报名时需签署提交盖章版《踏勘确认函》。 5.本次出租资产包括秦皇岛开发区珠江道中佳大厦六层9-1/13轴1号、2号123.44平方米;3号、4号125.26平方米;5号、6号123.44平方米;7号61.72平方米,合计433.86平方米。 7.承租方使用房屋,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第三人;承租对房屋的改造或装修,须保证房屋结构安全,费用自行承担;租期结束后,承租须保持房屋现状;如承租方需要拆除设施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同时房屋必须恢复到出租方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8.租赁期间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缴纳。 9.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权利性质:出让/商品房 用途:商业用地/办公 | |||||||||||||||||||||||||||||||||||||||||||||||||||||||||||||||||||||||||||||
| 标的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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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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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50,000 元/年 | ||||||||||||||||||||||||||||||||||||||||||||||||||||||||||||||||||||||||||||
| 价格说明 | ——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租赁期限 | 3年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租赁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报名(提交承租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截止时间为项目信息披露截止日当日11:00时,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项目挂牌截止日当日17:00时。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延时报价期120秒,加价幅度:1000元的正整数倍。 2、承租方未按公告要求时限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支付首年租金、交易服务费的,出租有权终结本次项目交易并另行出租标的资产。 3、交易价款结算: 河北产权市场在确认收到生效交易合同、应结算的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为交易双方办理交易价款结算。 |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承租方按照《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确认书》向河北产权市场支付交易服务费。 2、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后完成以下工作: ① 承租方应在收到《动态报价结果通知单》,待出租方履行完审批手续后,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②承租方应于资产租赁合同签订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租金支付至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3、意向承租方自行勘察标的,标的面积、房屋现状以实际情况为准,须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租赁者设置的资格条件。若因承租方原因导致标的无法完成租赁的,承租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 ||||||||||||||||||||||||||||||||||||||||||||||||||||||||||||||||||||||||||||
| 报名提交材料 | 1、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2、根据承租方资格条件对应提交报名材料。 3、河北产权市场要求的其他材料。 | |||||||||||||||||||||||||||||||||||||||||||||||||||||||||||||||||||||||||||||
| 报名材料 |
自然人报名材料
企业或其他机构报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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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出租房屋现处于在租状态,原租户尚在经营期内,承租方应知悉参与本项目需承担原租户暂未清退可能影响租赁目的实现的风险和责任。 2.本项目出租方不对承租后的经营情况做任何方面的承诺担保行为,承租方盈亏自负。 3.挂牌价为含税价,出租方向承租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承租方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承租方如需出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4.承租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如有违法违纪活动,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均由承租方负责,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租方必须予以赔偿。 5.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承租方应一次性支付一年租金,承租方应于资产租赁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年度租金支付至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后两年租金应于上个租期到期前一个月支付给出租方。承租方应于资产租赁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5000元一次性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待资产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方结清一切费用,双方结算完毕,一次性返还给承租方。 6.本次出租标的以实际状况为准,意向承租方应联系出租方进行现场勘察。公告未尽事宜,需意向承租方在勘察标的时自行了解。踏勘后报名时需签署提交盖章版《踏勘确认函》。 7.本标的当前由原有租户承租,现有租户租赁合同到期时间为2026年 08月 27日,原承租方依法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 8.公告期至原租户到期前,场地维持现有租赁使用状态,出租方不提前清场。 |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07-28 11: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意向方提交报名之后,进入报名保证金支付阶段必须用意向方本单位(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务必在付款时将8位识别码填写在备注或附言栏内。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河北产权市场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用于支付河北产权市场交易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资产租赁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 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所交纳保证金未涉及不予退还事项的,由河北产权市场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一)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资料、扰乱报价、恶意串通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由此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河北产权市场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四)意向承租方被确认符合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未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五)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单方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未按公告要求时限签署资产租赁合同的; (六)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合同要求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七)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投资资格或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无正当理由不推进交易的,或无故放弃承租的; (八)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九)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河北产权市场造成损失的; (十)其他依据项目公告、河北产权市场交易规则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河北产权市场依据《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对交纳的保证金进行处置。 三、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其他法律责任。 | |||||||||||||||||||||||||||||||||||||||||||||||||||||||||||||||||||||||||||||
| 保证事项 | 略 | |||||||||||||||||||||||||||||||||||||||||||||||||||||||||||||||||||||||||||||
| 处置办法 | 无 |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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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 联系方式 |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18533195760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李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311-66635110 | |||||||||||||||||||||||||||||||||||||||||||||||||||||||||||||||||||||||||||
| 交易须知 | ||||||||||||||||||||||||||||||||||||||||||||||||||||||||||||||||||||||||||||||
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意向方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信息披露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信息。 本公司披露的项目信息不构成本公司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公司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公司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本须知所指“意向方”含意向受让方、意向承租方、意向投资方,“受让方”含受让方、投资方、承租方。 第三条 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当遵守本公司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四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披露信息,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 本公司官网(www.hebaee.cn)为本公司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须知 第六条 意向方在项目信息披露期内通过本公司查阅项目相关资料,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条件要求。 第七条 意向方到本公司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八条 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须知 第九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公司官网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十条 本公司已按照信息披露申请人的委托对标的现状、已知的瑕疵及风险进行了披露,本公司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内按照本公司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公司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报名协议,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四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该意向方应遵循本公司关于行使优先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公司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公司将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公告项目报名截止前,意向方可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撤回报名。 第十七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公司。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公司。意向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资格审核须知 第十八条 本公司对意向方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核的,意向方在收到资格审核通过的信息或书面文件,且按时交纳足额保证金后视为符合受让资格。 第十九条 本公司不承担按照信息披露申请人要求审核资料产生的相关风险。 关于通知事项的须知 第二十条 本公司将按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公司平台向意向方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系统注册后填写的联系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或地址发送通知。 (三)通过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发送通知; 以上网站信息、手机短信或邮件一旦任一信息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邮箱等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须知 第二十一条 意向方获得资格确认后,应按照项目信息披露或竞价信息披露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本公司网络竞价的相关规定。网络竞价活动以竞价系统时间为准,意向方应保持参与竞价活动终端时间与竞价系统时间一致。 关于交易成功的须知 第二十二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公司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方的,且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公司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受让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受让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受让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四条 交易成功后,因受让方原因怠于推进交易进程或签订交易合同后无法履行的,受让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的义务不能免除,应对交易相关方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按照交易机构项目披露信息、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的合同成立的条件确认合同成立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按照公司交易资金结算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交易成功后,如受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本公司有权根据信息披露申请人的申请再次组织项目的交易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交易成功后,本公司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在确认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合同、交易双方签订的交割文件(或价款划转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为交易双方办理交易价款结算。 如交易公告、交易合同或交易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等就交易价款结算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交易价款结算的约定不一致,则依据交易公告中的约定执行交易价款结算。 第三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 | ||||||||||||||||||||||||||||||||||||||||||||||||||||||||||||||||||||||||||||||
| 风险提示 | ||||||||||||||||||||||||||||||||||||||||||||||||||||||||||||||||||||||||||||||
风险提示 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意向方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意向方参与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尊敬的意向方: 您通过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产权市场”)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河北产权市场相关人员。 意向方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河北产权市场无法继续为意向方提供交易服务,意向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河北产权市场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河北产权市场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河北产权市场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河北产权市场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意向方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意向方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意向方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意向方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意向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意向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意向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意向方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河北产权市场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河北产权市场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意向方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意向方终端软硬件与河北产权市场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试行)》,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意向方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5、系统操作风险。因竞价参数设置错误导致的加价幅度偏离正常范围等操作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河北产权市场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河北产权市场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方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自行承担和处理,河北产权市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方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河北产权市场敬告各投资方,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河北产权市场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意向方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
| 名称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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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合同 | 下载 |
| 踏勘确认函 | 下载 |
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确认书
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
我方通过贵公司报名参与秦皇岛市开发区珠江道中佳大厦六层部分办公房屋出租项目,如我方交易成功,承诺按照以下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并同意贵公司在我方交纳的保证金中直接扣划。若保证金不足抵扣服务费的,不足部分将由我方在收到《动态报价结果通知单》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贵公司指定账户。
收费标准如下:按照成交金额的3%支付交易服务费。
特此确认!
意向方:
(公司盖章)
年月日
《踏勘确认函》
项目名称:秦皇岛市开发区珠江道中佳大厦六层部分办公房屋出租
我方对标的现场拟出租的房屋资产进行了实地踏勘,对标的实物资产的挂牌披露信息和现场情况都进行了充分、全面的了解和确认,同时已做好勘验记录工作。我方已知悉本次出租房屋实际仍处于经营状态,我方自愿承担原租户暂未清退可能影响租赁目的实现的风险。我方自愿与出租方协商租赁方案,并同意按照预计经营方案进行经营,不擅自变更经营用途。我方自愿接受出租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因标的瑕疵产生的相关后果由我方自行承担。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包括承租后进行改造装修的环境和安全风险)。
意向承租方:
(公司盖章)
经审核,该意向方资质符合公告相关要求,现对其现场踏勘情况予以确认。
出租方
(盖章)
承诺函
特别提示:如本项目公告对以下条款有不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
我方申请承租在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产权市场”)公开出租的秦皇岛市开发区珠江道中佳大厦六层部分办公房屋出租,现依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参与本项目做出如下承诺:
1、我方已仔细阅读并自愿遵守《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企业国有资产出租操作规则》《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等河北产权市场网站公布的交易规则、交易须知及交易相关制度文件的规定。
二、我方同意本项目公告内容和公示的合同及附件的内容,并承诺符合相关承租方资格条件。知悉并承诺在交易成功后按照项目公告内容履行承租方义务。
三、我方已完成对本项目标的的全面调查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由出租方提供的本项目档案文件),对项目标的情况已充分知晓。我方承诺认可出租标的现状,并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所获取的标的信息不全面、错误或误解等而产生的相应后果,认可交易标的因权属、真伪、质量、数量或使用性能等产生的问题与河北产权市场无关。
四、如因我方提交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因我方对政策、法律法规、公告等内容理解有误,导致无法办理本项目标的资产移交或变更登记等事项,我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将自行与出租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按照法律法规及河北产权市场相关规定处置。
五、我方承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河北产权市场网站公布的交易规则参与交易,并按照项目公告交纳交易保证金,且同意河北产权市场按照项目公告的保证金条款及《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算及处置我方交纳的保证金。
六、因我方原因未能签订书面资产出租合同、未能实际履行资产出租合同或解除资产出租合同的的,我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的义务不能免除。
七、我方承诺在收到《动态报价结果通知单》后按照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时间及公示的文本与出租方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将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交纳至指定账户。
八、我方同意,在我方发生违反交易规则、交易须知、公告、交易相关制度文件及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出租方和河北产权市场有权扣除我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九、我方同意,若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我方发生违反交易规则、交易须知、公告、交易相关制度文件及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河北产权市场有权根据出租方的申请再次组织本项目的交易活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出租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承诺方:
(公司盖章)
年月日
中佳大厦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中国煤炭工业秦皇岛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承租人:(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甲方同意将秦皇岛开发区珠江道中佳大厦六层9-1/13轴1号、2号123.44平方米;3号、4号125.26平方米;5号、6号123.44平方米;7号61.72平方米,合计433.86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2、租赁期限暂定为叁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租赁期满前的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另行商定租赁事宜;同等条件,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如果甲、乙双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出现不可抗力,租约到期后仍在使用,租金按全年租金/每天折算后收取。
3、年租金元(人民币大写:元整),税率5%,不含税金额元(人民币大写:),税额元(人民币大写:)。
4、双方约定,乙方应一次性支付一年租金,首年租金在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河北产权交易机构,后两年租期应于上个租期到期前一个月支付给甲方。
5、双方同意,河北产权市场在确认收到生效交易合同、应结算的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为交易双方办理交易价款结算。
甲方银行账户:
户名:中国煤炭工业秦皇岛进出口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00147854887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秦皇岛分行营业部
6、出租标的水、电、暖开通,以及现有设备(设施)、软装修等均为原租户添置,甲方仅保证出租物主体结构的权属,意向承租方需自行考虑原租户搬离后添置物被拆除恢复毛坯或搬走的风险。乙方如选择承接原租户遗留装修、设施、设备等,需自行与原租户协商沟通,期间产生费用或纠纷需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因水、电、暖改造中和使用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且装修改造期间不得扰邻。(非原租户)
出租标的水、电、暖开通,以及现有设备(设施)、软装修等均为乙添置,甲方仅保证出租物主体结构的权属,房屋防水、门窗更换等维修保养均由乙方自理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和责任。租赁期间因水、电、暖改造中和使用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且装修改造期间不得扰邻。(原租户)
7、乙方使用房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第三人;乙方对房屋的改造或装修,须保证房屋结构安全,费用自行承担;租期结束后,乙方须保持房屋现状;如乙方需要拆除设施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同时房屋必须恢复到甲方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8、租赁期间一切费用均有由乙方负责缴纳。
9、乙方使用房屋期间,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a)乙方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时间交付租金超期十天以上;
5.b)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5.c)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d)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5.e)乙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纪、违法活动的。
1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千分之五/日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履约保证金¥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付甲方;待合同期限届满,乙方结清一切费用,双方结算完毕,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13、因政府拆迁、上级要求收回处置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该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均可提出随时终止该合同。合同终止,甲方只退乙方剩余租金,租赁期内不负责乙方任何损失,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如甲方上级收回处置该房产,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购买权。
14、经双方商定,因政府拆迁所得的补偿款项,房屋补偿款归甲方,装修改造及经营损失补偿款(在乙方租用期间)归乙方,具体的办法按秦皇市政府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甲方不另行补偿乙方任何损失。
15、其他细节内容另行签订,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内容补充;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1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7、本合同壹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河北产权交易市场备份壹份。
甲方:中国煤炭工业秦皇岛乙方:
进出口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房屋租赁安全协议
出租方:中国煤炭工业秦皇岛进出口有限公司
承租方:
承租方租用房屋性质商用(住宅、商用或其他)
为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要求,双方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法针,进一步落实“谁居住,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在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及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规定,由双方共同遵守以下协议。
一、出租方提供位于开发区珠江道中佳大厦六层9-1/13轴1号、2号123.44平方米;3号、4号125.26平方米;5号、6号123.44平方米;7号61.72平方米,合计433.86平方米租给承租方,租期壹年,即从年月日起日至年月日,承租方在租期内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承租方在使用房屋时必须严格遵守如下协议,保障使用安全。
1、承租方与所租赁房屋相关的任何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等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承租方和出租方的相关约定,否则应承租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出租方进行相应赔偿。
2、承租方在房屋交付时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具备正常、安全、合理使用条件的,及时向出租方提出,由出租方及时消除隐患或修复,以满足正常、安全、合同使用目的。
3、承租方应按照各类家具、水电煤气设备、管线、仪表、物品的使用方法,并规范操作。掌握紧急情况下的自救和逃生基本知识。在使用房屋期间,应注意观察房屋及屋内外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排除隐患或向出租方及有关部门报告。
4、承租方应对承租房屋及出租方提供的设备、物品进行合理且妥善的照管,因承租方照管/保管不力或不正当使用,致使承租房屋毁损、灭失、出租方提供的各类物品损失的,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5、在承租房屋内严禁存放及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禁止使用煤炉、酒精炉、煤气炉、电炉、热得快等明火设备。
6、承租方须遵守安全用电等相关规定,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承租方自行购置的电器或其他设备应当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并与出租方提供的水、电、煤气接口及荷载相匹配。经双方协商一致,如因室内电器使用不当导致室内发生火灾或触电情况,所造成的的一切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车、充电宝、手机等充电行为以及家用电器的使用不当等。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水壶、电水杯、伪劣接线板电器等违规电器,违反规定按出租方有关制度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7、房屋离人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掉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
8、承租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和政策,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这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容留传销人员;吸毒或容留他人吸毒;走私或贩卖毒品;卖淫、组织卖淫或强迫他人卖淫、容留卖淫人员;赌博或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提供庇护;从事危害国家或国防安全的间谍活动;迷信活动、传播邪教及其他违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等等。
9、承租方应当遵守出租方规定和文明规范,具体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善意与邻里相处;不大声喧哗、不制造噪音或影响他人安定居住的声响;爱护小区的公共财产或共有部分,如不践踏草坪、不破坏共用设施、不准在公用部位堆放杂物、垃圾,不恶意占用或堵塞通道、不任意涂画等;爱护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如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等;按照公共财产或共有部分的性质合理使用该等部位;不非法设置影响小区和美观的广告、横幅等。
10、承租方对承租房屋不享有处分权。承租方不得擅自转让承租房屋及属于出租方所有的家具、水电煤气设备、管线、仪表及其他物品。承租方不得为承租房屋设定抵押或为前述家具、电器煤气设备、管线、仪表及其他物品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11、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迁移房屋内外的水、电、煤气仪表及管线。出租方同意迁移的,双方应当严格遵照有关机关的规定及要求,迁移后的仪表及管线应符合安全规范和市政府相关规定等。
12、承租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当注意自己的不当行为可能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如承租方不得在阳台、窗台上搁置、悬挂易坠落的物品;不得高空抛物等,对此类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13、凡经营性房屋和厂房必须按照有关消防规定配备消防用品,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一经发现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14、承租方严禁在租赁范围内和出租方规定范围内动用明火(包括焚烧废纸等可燃物)。确因经营需要,必须填写“动用明火审批表”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经批准,在指定地点、时间内并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准动火;
15、承租方不得在承租房屋内自杀、相约自杀或因自己原因造成他人自杀。
16、不得进行其他未在上述规定中的会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不得配置有安全隐患的设施。
17、承租方接收租赁标的及租赁期间,租赁标的及设施的使用、保管、安全等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员、水、电、燃气、暖气、消防、环境卫生、设施等,均由承租方负责。若承租方使用不当或未尽安全职责导致事故,承租方负全部责任。如发生事故,承租方应及时救护、处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出租方及被侵害人的人身损失、财产损失等进行赔偿。因承租方的行为导致后果延迟至租赁期后出现的,承租方要承担相应责任。
18、承租方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造成事故或第三人损害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9、出租方对承租方的安全管理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如果承租方有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或本协议的行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应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的责任。
20、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凡是出租方视为安全隐患的可向承租方提出并督促整改。若承租方未按要求及时整改造成损失,需承担全部责任。
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由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等同。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中国煤炭工业秦皇岛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
《踏勘确认函》
项目名称:秦皇岛市开发区珠江道中佳大厦六层部分办公房屋出租
我方对标的现场拟出租的房屋资产进行了实地踏勘,对标的实物资产的挂牌披露信息和现场情况都进行了充分、全面的了解和确认,同时已做好勘验记录工作。我方已知悉本次出租房屋实际仍处于经营状态,我方自愿承担原租户暂未清退可能影响租赁目的实现的风险。我方自愿与出租方协商租赁方案,并同意按照预计经营方案进行经营,不擅自变更经营用途。我方自愿接受出租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因标的瑕疵产生的相关后果由我方自行承担。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包括承租后进行改造装修的环境和安全风险)。
意向承租方:
(公司盖章)
经审核,该意向方资质符合公告相关要求,现对其现场踏勘情况予以确认。
出租方
(盖章)
中佳大厦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中国煤炭工业秦皇岛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承租人:(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甲方同意将秦皇岛开发区珠江道中佳大厦六层9-1/13轴1号、2号123.44平方米;3号、4号125.26平方米;5号、6号123.44平方米;7号61.72平方米,合计433.86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2、租赁期限暂定为叁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租赁期满前的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另行商定租赁事宜;同等条件,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如果甲、乙双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出现不可抗力,租约到期后仍在使用,租金按全年租金/每天折算后收取。
3、年租金元(人民币大写:元整),税率5%,不含税金额元(人民币大写:),税额元(人民币大写:)。
4、双方约定,乙方应一次性支付一年租金,首年租金在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河北产权交易机构,后两年租期应于上个租期到期前一个月支付给甲方。
5、双方同意,河北产权市场在确认收到生效交易合同、应结算的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为交易双方办理交易价款结算。
甲方银行账户:
户名:中国煤炭工业秦皇岛进出口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00147854887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秦皇岛分行营业部
6、出租标的水、电、暖开通,以及现有设备(设施)、软装修等均为原租户添置,甲方仅保证出租物主体结构的权属,意向承租方需自行考虑原租户搬离后添置物被拆除恢复毛坯或搬走的风险。乙方如选择承接原租户遗留装修、设施、设备等,需自行与原租户协商沟通,期间产生费用或纠纷需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因水、电、暖改造中和使用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且装修改造期间不得扰邻。(非原租户)
出租标的水、电、暖开通,以及现有设备(设施)、软装修等均为乙添置,甲方仅保证出租物主体结构的权属,房屋防水、门窗更换等维修保养均由乙方自理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和责任。租赁期间因水、电、暖改造中和使用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且装修改造期间不得扰邻。(原租户)
7、乙方使用房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第三人;乙方对房屋的改造或装修,须保证房屋结构安全,费用自行承担;租期结束后,乙方须保持房屋现状;如乙方需要拆除设施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同时房屋必须恢复到甲方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8、租赁期间一切费用均有由乙方负责缴纳。
9、乙方使用房屋期间,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a)乙方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时间交付租金超期十天以上;
5.b)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5.c)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d)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5.e)乙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纪、违法活动的。
1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千分之五/日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履约保证金¥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付甲方;待合同期限届满,乙方结清一切费用,双方结算完毕,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13、因政府拆迁、上级要求收回处置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该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均可提出随时终止该合同。合同终止,甲方只退乙方剩余租金,租赁期内不负责乙方任何损失,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如甲方上级收回处置该房产,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购买权。
14、经双方商定,因政府拆迁所得的补偿款项,房屋补偿款归甲方,装修改造及经营损失补偿款(在乙方租用期间)归乙方,具体的办法按秦皇市政府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甲方不另行补偿乙方任何损失。
15、其他细节内容另行签订,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内容补充;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1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7、本合同壹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河北产权交易市场备份壹份。
甲方:中国煤炭工业秦皇岛乙方:
进出口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房屋租赁安全协议
出租方:中国煤炭工业秦皇岛进出口有限公司
承租方:
承租方租用房屋性质商用(住宅、商用或其他)
为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要求,双方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法针,进一步落实“谁居住,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在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及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规定,由双方共同遵守以下协议。
一、出租方提供位于开发区珠江道中佳大厦六层9-1/13轴1号、2号123.44平方米;3号、4号125.26平方米;5号、6号123.44平方米;7号61.72平方米,合计433.86平方米租给承租方,租期壹年,即从年月日起日至年月日,承租方在租期内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承租方在使用房屋时必须严格遵守如下协议,保障使用安全。
1、承租方与所租赁房屋相关的任何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等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承租方和出租方的相关约定,否则应承租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出租方进行相应赔偿。
2、承租方在房屋交付时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具备正常、安全、合理使用条件的,及时向出租方提出,由出租方及时消除隐患或修复,以满足正常、安全、合同使用目的。
3、承租方应按照各类家具、水电煤气设备、管线、仪表、物品的使用方法,并规范操作。掌握紧急情况下的自救和逃生基本知识。在使用房屋期间,应注意观察房屋及屋内外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排除隐患或向出租方及有关部门报告。
4、承租方应对承租房屋及出租方提供的设备、物品进行合理且妥善的照管,因承租方照管/保管不力或不正当使用,致使承租房屋毁损、灭失、出租方提供的各类物品损失的,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5、在承租房屋内严禁存放及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禁止使用煤炉、酒精炉、煤气炉、电炉、热得快等明火设备。
6、承租方须遵守安全用电等相关规定,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承租方自行购置的电器或其他设备应当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并与出租方提供的水、电、煤气接口及荷载相匹配。经双方协商一致,如因室内电器使用不当导致室内发生火灾或触电情况,所造成的的一切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车、充电宝、手机等充电行为以及家用电器的使用不当等。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水壶、电水杯、伪劣接线板电器等违规电器,违反规定按出租方有关制度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7、房屋离人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掉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
8、承租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和政策,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这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容留传销人员;吸毒或容留他人吸毒;走私或贩卖毒品;卖淫、组织卖淫或强迫他人卖淫、容留卖淫人员;赌博或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提供庇护;从事危害国家或国防安全的间谍活动;迷信活动、传播邪教及其他违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等等。
9、承租方应当遵守出租方规定和文明规范,具体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善意与邻里相处;不大声喧哗、不制造噪音或影响他人安定居住的声响;爱护小区的公共财产或共有部分,如不践踏草坪、不破坏共用设施、不准在公用部位堆放杂物、垃圾,不恶意占用或堵塞通道、不任意涂画等;爱护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如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等;按照公共财产或共有部分的性质合理使用该等部位;不非法设置影响小区和美观的广告、横幅等。
10、承租方对承租房屋不享有处分权。承租方不得擅自转让承租房屋及属于出租方所有的家具、水电煤气设备、管线、仪表及其他物品。承租方不得为承租房屋设定抵押或为前述家具、电器煤气设备、管线、仪表及其他物品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11、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迁移房屋内外的水、电、煤气仪表及管线。出租方同意迁移的,双方应当严格遵照有关机关的规定及要求,迁移后的仪表及管线应符合安全规范和市政府相关规定等。
12、承租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当注意自己的不当行为可能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如承租方不得在阳台、窗台上搁置、悬挂易坠落的物品;不得高空抛物等,对此类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13、凡经营性房屋和厂房必须按照有关消防规定配备消防用品,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一经发现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14、承租方严禁在租赁范围内和出租方规定范围内动用明火(包括焚烧废纸等可燃物)。确因经营需要,必须填写“动用明火审批表”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经批准,在指定地点、时间内并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准动火;
15、承租方不得在承租房屋内自杀、相约自杀或因自己原因造成他人自杀。
16、不得进行其他未在上述规定中的会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不得配置有安全隐患的设施。
17、承租方接收租赁标的及租赁期间,租赁标的及设施的使用、保管、安全等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员、水、电、燃气、暖气、消防、环境卫生、设施等,均由承租方负责。若承租方使用不当或未尽安全职责导致事故,承租方负全部责任。如发生事故,承租方应及时救护、处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出租方及被侵害人的人身损失、财产损失等进行赔偿。因承租方的行为导致后果延迟至租赁期后出现的,承租方要承担相应责任。
18、承租方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造成事故或第三人损害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9、出租方对承租方的安全管理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如果承租方有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或本协议的行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应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的责任。
20、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凡是出租方视为安全隐患的可向承租方提出并督促整改。若承租方未按要求及时整改造成损失,需承担全部责任。
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由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等同。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中国煤炭工业秦皇岛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
《踏勘确认函》
项目名称:秦皇岛市开发区珠江道中佳大厦六层部分办公房屋出租
我方对标的现场拟出租的房屋资产进行了实地踏勘,对标的实物资产的挂牌披露信息和现场情况都进行了充分、全面的了解和确认,同时已做好勘验记录工作。我方已知悉本次出租房屋实际仍处于经营状态,我方自愿承担原租户暂未清退可能影响租赁目的实现的风险。我方自愿与出租方协商租赁方案,并同意按照预计经营方案进行经营,不擅自变更经营用途。我方自愿接受出租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因标的瑕疵产生的相关后果由我方自行承担。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包括承租后进行改造装修的环境和安全风险)。
意向承租方:
(公司盖章)
经审核,该意向方资质符合公告相关要求,现对其现场踏勘情况予以确认。
出租方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