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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天津华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津ICP备2025035564号-5

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新增负荷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EPC总承包招标文件预公示

业主单位:克什克腾旗融汇矿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招标采购地区:内蒙古 · 赤峰
发布:2026-07-18 20:11:54截止:2026-07-28
产品/服务:EPC总承包矿业
全链路投标指引协助,定制信息、下一步操作指引、自动撰写标书、标书评分、合同起草签署等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规划风电装机2.55万千瓦,拟安装3台8.5MW风机,每台风机设台箱式变压器,风电机组与箱式变电站采用“一机一变 ”的单元接线方式,新建1座风电10kV开关站。配套建设电化学储能0.4万千瓦/1.6万千瓦时(构网型)。集电线路:10kV架空线路2.92km,10kV电缆线路1.8km。道路工程:砂石路3.7公里。场内施工道路和检修道路道路考虑永临结合、租征结合,本项目经地类核实,不占用基本农田、乔木林等不可用类,不占用和破坏遗址文物。施工期间,运输道路路基宽度为6m,路面宽度5m,路面采用200mm山皮石路面。施工完成后,恢复至4.5m宽作为检修道路,将多余碎石铺设至检修道路路面,进行压实处理。

二、公示目的

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招标文件的公平、公正、科学和可操作性,现对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新增负荷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EPC总承包招标文件(草案)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潜在投标人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公示文件

本次公示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招标公告(草案)

2.投标人须知(草案)

3.评标办法(草案)

4.合同条款(草案)

5.发包人要求(草案)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草案)

7.投标文件格式(草案)

四、获取方式

潜在投标人及社会公众可自即日起登录以下网站免费下载查阅招标文件草案: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

五、意见反馈

1.反馈对象:所有反馈意见请提交至本招标代理机构。

2.反馈要求:

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可签字)。

意见应具体明确,指出招标文件草案中的具体条款、页码或内容,阐述修改理由及依据,并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

请注明反馈单位的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3.反馈渠道:

电子邮箱:1635530899@qq.com

邮寄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老石油公司二楼商厅2号

邮编:025350(请注明“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新增负荷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EPC总承包招标文件意见反馈”)

4.反馈截止时间:2026年07月23日17:30前(以邮件发送时间或邮戳时间为准)。

六、公示期

2026年07月18日至2026年07月23日。

七、重要声明

1.本次公示的招标文件为征求意见草案,并非正式招标文件,不构成招标要约。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研究,但不承诺采纳所有意见。最终发布的正式招标文件以届时发布的招标公告及文件为准。

3.本次公示及意见征集活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具有约束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保留对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4.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招标文件草案有异议,应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未提出或未按要求提出的异议,视为无异议。

5.正式招标公告将在公示期结束并完善招标文件后另行发布。

八、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鑫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老石油公司二楼商厅2号

联系人:陈女士

电话:0476-5226216

招 标 人:克什克腾旗融汇矿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

联系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15148157871

九、发布媒介

本公告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上发布。

内蒙古鑫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07月18日

附件:
招标文件2026.7.18.pdf

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新增负荷

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EPC总承包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招标人:克什克腾旗融汇矿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单位:内蒙古鑫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7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招标公告

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新增负荷并网型绿电直

连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新增负荷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已由赤峰市能源局批

准建设,招标人为克什克腾旗融汇矿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企业自筹及银行贷款,项目已具备

招标条件,对该项目采用(EPC)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新增负荷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EPC总承包

2.2建设地点: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境内

2.3招标限额:10660.54万元

2.4建设概况:

本项目规划风电装机2.55万千瓦,拟安装3台8.5MW风机,每台风机设台箱式变压器,风电机组与箱

式变电站采用“一机一变”的单元接线方式,新建1座风电10kV开关站。配套建设电化学储能0.4万千瓦

/1.6万千瓦时(构网型)。集电线路:10kV架空线路2.92km,10kV电缆线路1.8km。道路工程:砂石路3.7

公里。场内施工道路和检修道路道路考虑永临结合、租征结合,本项目经地类核实,不占用基本农田、乔木

林等不可用类,不占用和破坏遗址文物。施工期间,运输道路路基宽度为6m,路面宽度5m,路面采用200mm

山皮石路面。施工完成后,恢复至4.5m宽作为检修道路,将多余碎石铺设至检修道路路面,进行压实处理。

2.5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内容为EPC总承包,包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及材料采购、手续办理配

合、工程施工、临时占地协调配合、涉网试验、专项验收、服务、培训、出具专项报告、专家评审、沟通协

调以及与本项目相关的全部工作,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2.6标段划分:无

2.7工期要求:1.设计合同签订后45日内提交全部设计成果。

2.施工工期3个月。

2.8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履

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2资质要求:

①设计资质: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

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工程专业乙级、工程设计送变电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②施工资质: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二级)】及以上资质,

同时具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核发的旧版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在有效

期内可参与本项目投标;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国家能源监管部门核发有效期内电力设施承装(修、试)

三级及以上许可证。

注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

94号)如投标人已办理新版资质,按该通知改革后资质为准;

注2;联合体任意一方具备承装(修、试)三级及以上许可证即可。

3.3人员要求:

(1)设计负责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证书(发输变电专业)】

执业证书;

(2)施工项目经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电工程二级建造师】及以上注册建造

师证书,同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除项目经理外须配备①技术负责人1人,提供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

(含)及以上职称证;②施工员、质检员或质量员,专职安全员各一人,安全员须提供C类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其他人员须提供相应岗位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即可。

投标人须提供拟派以上人员须有2026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3.4其他要求:

(1)投标人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3)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

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

一招标项目投标。

3.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单位可同时具备上述①和②两个资质,或由①和②两个资质单位组成

联合体投标(牵头人是施工单位,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2家,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职责

分工、支付方式等内容,授权牵头方代表联合体负责投标及合同实施阶段的全部工)。

四、招标文件获取

4.1本项目采用网上招投标方式(全流程网上招投标)。

4.2凡有意参与的潜在投标人,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ggzyjy.nmg.gov.cn/msym/cfsggzyjyw/),按规定流程办理信息入库及CA证书(新点系统技

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1,新点系统投标业务咨询电话:0476-8288829)。

4.3完成信息入库的潜在投标人请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登

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epoint-sso/default/login_bidder;交易系统访问路径:内蒙

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平台→工程建设模块),填写投标信息后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逾期将无法下载。

4.4潜在投标人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应随时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及

时查看招标人关于本招标项目的答疑、澄清或修改文件,若未使用最新答疑、澄清文件,造成的后

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五、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即在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

的资格进行审查。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6.1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年**月**日**时**

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登录“内蒙古自治

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投标文件上传。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

标文件。

6.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人不需要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

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地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参与开标。投标人在30分钟内解密投标文件。逾

期未解密视为投标人自行放弃,投标文件将被退回。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

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上发布,其它媒介转发无效。

八、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监督单位:赤峰市能源局

地址:松山区玉龙大街1号市党政综合楼5楼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476—8519600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克什克腾旗融汇矿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

联系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15148157871

克什克腾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

联系人:白先生

联系电话:0476-5220258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鑫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

联系人:陈女士

电话:0476-5226216

特别提示:《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自治

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上显示的招标公告是根据系统固有选项生成

的,存在个别内容与本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不一致的情况,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请以本

招标文件为准。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招标人:克什克腾旗融汇矿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联系人:孙先生联系电话:15148157871
1.1.3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内蒙古鑫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联系人:陈女士电话:0476-5226216
1.1.4项目名称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新增负荷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EPC总承包
1.1.5建设地点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境内
1.2.1资金来源企业自筹及银行贷款
1.2.2出资比例企业自筹20%,银行贷款80%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内容为EPC总承包,包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及材料采购、手续办理配合、工程施工、临时占地协调配合、涉网试验、专项验收、服务、培训、出具专项报告、专家评审、沟通协调以及与本项目相关的全部工作。(1)设计1)投标人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初设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电力系统接入深化设计、项目深化设计、勘察设计技术文件及图纸供应(含催交)、图纸审核、竣工图编制及归档、工程验收配合等与本项目相关的全部设计服务工作。2)提供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土建施工图、消防设计图、设备安装图、采暖通风设计图、电气设计图、二次深化设计及出具设备技术规范书、竣工图、项目现场驻场服务等。投标人配合招标人完成电网接入评审相关设计文件报审工作。(2)设备、材料供货投标人负责本项目所有设备采购、施工和调试,包括但不限于:1)拟采用3台叶轮直径223m,轮毂高度为125m的8.5MW容量风电机组等设备材料;(具体参数以设计为准);2)投标人免费提供连接监控等设备所需的网络端口、技术、通讯协议等软、硬件相配套的服务。所采购和安装的设备应满足招标人建设集控中心数据接口要求,数据转出免费向招标人开放,协调设备厂家将所有表计转出;3)其他一次设备(升压变压器、10kV预制舱、二次设备预制
1.3.1招标范围舱、开关柜等设备);4)电气二次设备(含监控系统、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系统、一体化电源系统、安防检测系统、智慧风场建设系统、通信系统等二次电气设备系统配套接入);5)投标人负责项目区域的电缆、光缆及附件、照明、消防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接地系统、防雷系统等设备材料的采购。6)负责本工程内所有设备、材料的采购、运输、卸车、仓储保管(含堆场)、设备设施组装安装、二次倒运,以及相关的进场检验、检测工作、试运期间油质化验,并负责提供试运期间滤芯、油脂。7)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合同采购范围内运营期所必须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消耗品材料,投标人按运营期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在竣工时向招标人移交。8)投标人负责项目设备采购、安装施工和调试。(3)建筑、安装工程本项目所有建筑、安装工程均由投标人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场地清表及场平、水土保持工程施工和环境保护工程(排水沟、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绿化、施工道路恢复等)、地基处理、施工降水、设备基础(包括风电机组基础、箱式变压器基础、设备预制舱等基础)、防火隔墙、风机施工现场道路、装饰装修、接地工程、防洪等建(构)筑物、隔离围栏、电缆沟、大门、监控、照明、空调、采暖通风、消防,以及给排水等设备设施的建筑、安装施工以及调试、试运行等全部工作。(4)验收及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检查检测、涉网试验、设备单体调试、系统调试和启动试运工作,并出具专项报告(包括初步设计报告、接入系统报告等)、各专项验收、移交生产验收、档案验收等专项验收、竣工验收,以及关于风电机组并网运行所需的一切协调服务等。(5)工程协调:1)项目建设所需电气设备及电缆、光缆等属于投标人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2)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划临时用地,并承担相关费用;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生产、生活临建设施建设,并在合同工程竣工或招标人使用结束时,按招标人要求拆除并恢复场地。3)项目土建、安装工程,设备和电缆安装、调试等均属于投标人工作范围。4)所有实际工作以设计最终施工图纸为准,直至设备安装完成后带电试运合格。5)投标人负责项目总承包范围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6)本工程为EPC交钥匙工程,风电机组并网投运的相关安全措施、投运方案编写由投标人负责并报招标人和监理审核同意,设备带电的相关操作和组织工作、并网前运行管理和维护、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前所有消缺整改工作全部由投标人负责。7)资料审查、系统填报、涉网调试、检查验收等工作。8)资料报送审查根据招标人及对接电网新设备启动调试节点流程要求,整理系统、保护、自动化、通信等专业调度要求的报资材料,汇总和整理设计图纸、设备参数等材料,并提交相关主管单位审核通过。9)协办各项会务按照启动计划节点需求、赤峰电网管理工作节点要求,配合招标人组织召开各类协调会,投标人做好参会资料准备工作。(6)涉网调试工作1)负责编制上报调试方案,保障按照启委会要求,协调相关单位准时下达启动方式,确保通信、自动化、保护等二次系统按节点开展调试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全程联合调试。2)编制安全防护评估报告并取得评审意见。3)配合赤峰电网关于涉网设备选型、配置及接口等方面问题落实,落实赤峰电网涉网设备性能配置要求,及时告知招标人相关整改要求。4)配合赤峰电网现场检查验收工作。(7)协调赤峰电网现场检查验收工作。(8)特别说明1)投标人负责采购的设备及材料清单内容需招标人参与技术评审,最终选择的设备材料厂家、型号、技术参数需满足国家电网相关技术标准要求。2)承包人在项目质保期满后,将设备原厂质保文件完整移交招标人,设备质保权益随设备一并移交。3)上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工作。4)以上工作内容所需所有费用、利润、税金均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因承包人自身设计、施工组织、设备采购原因产生的费用增减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因招标人原因、国家及行业规范强制性更新、电网正式批复文件提出重大方案变更,造成工程量大幅增减的,可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变更签证,调整合同价款。
1.3.2计划工期1.设计合同签订后45日内提交全部设计成果。2.施工工期3个月。
1.3.3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4.1投标人应具备条件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资质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条件①设计资质: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工程专业乙级、工程设计送变电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②施工资质: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二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核发的旧版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在有效期内可参与本项目投标;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国家能源监管部门核发有效期内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三级及以上许可证。注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如投标人已办理新版资质,按该通知改革后资质为准;注2;联合体任意一方具备承装(修、试)三级及以上许可证即可。3.人员要求:设计负责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证书(发输变电专业)】执业证书;(2)施工项目经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电工程二级建造师】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同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除项目经理外须配备①技术负责人1人,提供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含)及以上职称证;②施工员、质检员或质量员,专职安全员各一人,安全员须提供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其他人员须提供相应岗位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即可。投标人须提供拟派以上人员须有2026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4.其他要求:(1)投标人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3)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4)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范围、责任、权利和义务;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4)若为独立投标人则须满足全部资质要求。
1.5投标人费用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如需踏勘现场,请自行组织或联系招标人。
1.11分包允许分包。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禁止分包:项目整体设计、风电场主要设备采购、集电线路及开关站主体施工、涉网并网调试等核心工作由总承包人自行实施,不得分包。可分包范围仅限场地平整、土石方辅助、复垦绿化等非主体辅助工作。分包金额要求:所有分包累计合同金额不得超过项目签约总价的10%。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分包人为独立企业法人,具备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对应专业资质、履约能力及有效安全生产许可,同类工程业绩满足项目要求,严禁二次分包。承包人分包须提前报招标人及监理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总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1.12偏离不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补遗文件、答疑文件、附件(电子招标系统生成的招标文件正文之外的附件)等。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0日前,投标人应仔细查阅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提问”模块以匿名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人书面澄清时间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出,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查看,该澄清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需重新下载最新招标文件(含补遗文件),否则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相关信息,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相关信息,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担。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2.4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设最高投标限价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注:最高投标限价内(含等于)的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报价,其投标为无效投标。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1.本项目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报价方式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为10660.54万元整(大写:壹亿零陆佰陆拾万伍仟肆佰元整)(其中施工及其它控制价:105305400.00元整(大写:壹亿零伍佰叁拾万伍仟肆佰元整);设计控制价:1300000.00元整(大写:壹佰叁拾万元整)。招标最高投标限价包含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项目咨询服务、技术经济评审、工程质量检测、各类专项验收、工程保险、生产操作人员培训、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工程等全部工作内容的费用。总承包报价为固定总价包干,除招标文件约定可调整价款情形外,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全部工作内容不再计取其他费用。投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本企业的施工水平、施工管理成本和设备配置、参考市场价格情况以及风险预测等综合因素自主确定报价。投标人应充分踏勘现场、研读发包人要求,结合自身深化设计方案、设备选型、施工组织、全部配套手续、协调、试验、质保等全部工作内容自主测算全部费用,并提交EPC投标报价,EPC投标报价不得超高最高投标限价。
3.3.1投标有效期90天
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1)转账、电汇、网上银行;(2)保函;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1)以转账、电汇、网上银行方式递交:投标人须在开标前由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投标人端口中保证金查询模块显示的任一账户,禁止投标人从基本户绑定的结算卡转出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从基本户绑定的结算卡转出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的投标保证金。重新招标的项目,需要重新递交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保证金(2)以保函(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形式递交(包括电子保函和纸质保函):①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应通过本项目所在电子交易平台开具电子保函,并将电子保函的彩色扫描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附于投标文件中,以便核验。电子保函申办网址:https://219.148.175.179:9443/epoint-financeplatform-web/finance/index.②以纸质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开具金额与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致的保函,保函应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保函。如为银行保函应由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上银行开具。投标文件中装订纸质保函彩色扫描件,以便核验。
3.5.2近年财务状况年份要求投标人提供2023-2025年度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定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公司成立年限不足的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加盖公章)注: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3.5.3近年完成过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3.5.5近年来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7.3签字和盖章要求(1)符合招标文件给定投标文件格式中签字盖章要求。(2)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代理人未实行电子签章,此处机打委托代理人名字即可。所有投标文件“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均由牵头人盖章签字即可。
3.7.4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只需上传加密版投标文件;中标单位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相应份数的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投标文件上传。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5.2开标程序按照交易平台呈现的顺序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确定方式: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由综合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
7.4.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1)转账、电汇或网上银行;(2)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10%(1)以转账、电汇或网上银行方式递交: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单位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详细汇款账户签订合同前另行给定。(2)以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保函方式递交:须出具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保函。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为地市级及以上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履约担保退还:承包人于本合同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28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词语定义
10.1.1类似项目详见评标办法
10.2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10660.54万元
10.3“暗标”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编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10.4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是。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10.5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相同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0.6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
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提供给第三人。
10.7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8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9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0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按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优先)、评标办法(前附表优先)、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1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

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条件及要求。

(1)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注:①近一年指本项目开标前365天至开标日,近三年以此类推;②具有各级法院判决的

判决书或市级(含)以上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证明,并经官方网站核实才能认定)

(13)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有串通投标、违法分包不良记录且直至中标候选人公

示期间仍未修复的。

(注:①近一年指本项目开标前365天至开标日,近三年以此类推;②只有经信用中国网站

核实结果才能认定)。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投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

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不组织,投标人如需踏勘现场,请自行组织或联系招标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投标人了解的现场情况、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

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不召开。

1.10.2招标人在投标人提出问题之日起3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对投标人

所提问题的进行回复,投标人在此期间可致电咨询回复进度。

1.11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

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候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

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查阅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

目交易系统”在“提问”菜单以匿名方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布。招标文件的澄

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发出

澄清,不足15天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相关信息,未及时获知澄清内

容而导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发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

止时间。

2.3.2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相关信息,未及时获取修改内

容而导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2.4.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有异议的,

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

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逾期提出的,招标人不予受理。异议与答复在“内

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完成。

本处所称异议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强

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投标人投标而向招标人提出的异议。

2.4.2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构成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2.2款、第

2.3款规定处理。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报价汇总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设计及施工方案

3.2投标报价(不适用)

3.2.1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

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投标人存在未按要求完整(漏报或未报)填写投标报价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未按要求填报总价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合价的,其费用视为已包含在

其他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合价及投标总价中,工程结算时不作重新计价及调整;

(2)未按要求填报措施清单项目的价格、按项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价格,其费用视

为已包含在其他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合价及投标总价中,工程结算时不作重新计价及调整;

(3)未按要求填报单价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的,由此增加的清单项

目合价从措施项目清单的报价总额中扣减,且扣减的措施项目费用视为不影响投标人按合同要求履

行措施项目责任及其费用包干的约定,如措施项目清单的报价总额不足以扣除,不足部分按比例分

摊到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中。

3.2.4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80%,投标人应作出此报价未低于自身成本且

不会影响履约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及中标

后按合同履约的承诺,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

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

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3.4.3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后(公示期内无异议)将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直接退还。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

保;

(3)投标人有串标、围标、弄虚作假行为的;

(4)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证明材料的。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

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合同必须包括合同首页、合同

标的页、签字盖章页等关键页);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

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合同必须包括合同首页、

合同标的页、签字盖章页等关键页);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

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

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

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

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份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本项目需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照“投标文件

制作工具(内蒙古)”模块要求导入相关内容便于评标时评审。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

导入的数据应保证为企业最新数据。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本项目只需上传加密的电子版文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的电子

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视

为逾期送达,招标人不予接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对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内

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并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提取投标保证金递交名单;

(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流程开标、唱标、开标结果确认;

(4)开标结束。

5.3开标异议

5.3.1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及时提出,直至开标结束。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

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招标人或招标人评委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

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后,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无效标后,因有效投标

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但评标委员会认定剩余有效

投标人仍具有竞争力的,可以继续进行评标。

7.中标公示及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名单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对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以下异常情形的,有权

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纠正:

(一)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二)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或者计算错误;

(三)评标委员会未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

研判;

(四)评标委员会未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五)评标委员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未予否决,或者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六)其他评标委员会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职责的情形。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投标人对评标结果

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分次答复

的,首次答复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作出最终答复前,招标人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

人依法作出最终答复后,招标投标活动继续进行。异议人对答复内容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

提出异议的,招标人不再受理,但异议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中标候选人公示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无效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鉴于现行评审程序,对于各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业绩荣誉,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候选人

公示时无法全部区分加分部分和未加分部分业绩荣誉。对于无法区分的,所公示的业绩荣誉为投标

人在投标文件中编制的所有业绩荣誉。

7.2定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

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组织在对中标候选人核验时发现以下情形,亦或投标人提出附有明确线索的异议,在充

分核验事实情况后,确定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再确定其为中标人。其中第(五)(六)项情形,招

标人有权交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重新审查确认,经重新审查确认改变结

果的,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在核验过程中,需要中标候选人提交有关佐证材料的(包括但不限

于人员证件、荣誉、业绩资料原件),中标候选人应予配合。

(一)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四)投标报价存在算术误差或细微偏差,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修正,投标人拒绝修正或不按《算

术误差及细微偏差的修正原则》修正的;

(五)发现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财务状况、生产条件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评审要求的;

(六)因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确定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后,招标人有权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

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也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存

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将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

证。

7.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

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结果公告后不再接受异议。

7.4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可不

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可不予退

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4)存在本章7.2款中情形,且招标人认为需要重新招标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

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

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

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

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

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

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

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

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

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

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处理

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行政监督部门名称

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中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

的,应当按本章第2.4款、第5.3款、第7.1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人的回复不满意

后,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规定的投诉时效期限内。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

行。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异议函范本

一、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基本信息

名称:,地址:

邮箱:,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异议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异议事项具体内容

异议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异议事项2:……

四、与异议事项相关的异议请求

请求:

五、盖章及签字

签字:

公章:

日期:

异议函制作要求:

1.投标人应在本招标文件约定时间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投标人客户端,在

“异议”菜单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提交后电话联系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

构进行确认,招标人不受理线下提交的异议。

2.异议函的异议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提出异议时,应以招标文件

中载明的规定、相关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为依据,提供可供招标人核实的佐证材料或线索,佐证

材料或线索的载体包括:官方网站、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等。对主观猜测没有依据或线索的异

议,不予受理。媒体报道等非官方信息不得作为佐证材料。

3.异议函的异议请求应与异议事项相关。

4.异议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

5.异议函的生效时间以“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中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客户端中载明的提

交时间为准。

6.招标人分次答复的,首次答复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中作出,最终答复在本系统

(如可以使用系统答复,优先使用)或以邮件形式答复。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3.1.4电子系统自动清标参考电子系统清标结果,如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无效标第B1.1项,则其投标将被否决,不再参与下一环节评审。
3.2方案设计评审严格按照以下要求编制方案设计,未按要求编写,其投标将会被否决,不再进入下一环节评审。①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建议投标人不要在投标文件中编制
带有任何企业名称的内容,因未采纳建议而引起的否决投标,无法复评,
无法更正。)②上传电子版颜色要求:文字均为黑色,文件不得有彩色及电脑的保护色出现。③不得出现任何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不得有整页空白、彩页和图片(包括彩色图片和黑白图片)。④方案设计中不得编制页码。
评标委员会对未被否决的方案设计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2.3.1要求进行详细评审。
2.1.1初步评审-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项规定;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初步评审-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投标,各方均需提供)
企业资质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人员资质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2项规定。
2.1.3初步评审-响应性评审标准工期投标函中填写工期符合或优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投标函中填写工程质量符合或优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权利义务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承诺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给定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投标总价不大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
2.2详细评审分值构成技术部分42分投标报价:40分商务资信部分:18分
2.3.1施工组织设计(20分)1.项目总体施工部署(4分)结合本风电+储能项目特点,总体施工分区、施工顺序合理,施工总体进度计划科学,关键线路清晰,能够匹配风机吊装、集电线路、储能场站、检修道路交叉施工要求,针对性强得3~4分;部署基本合理,可满足施工要求得1~2分;部署混乱、无针对性不得分。
2.施工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4分)总工期、分部分项工期安排合理,针对风机基础、箱变安装、储能设备进场、涉网调试等关键节点管控措施完善;进度保障组织、人员、机械、材料保障体系健全得3~4分;进度计划基本可行,保障措施一般得1~2分;无专项进度管控措施不得分。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及临时工程规划(3分)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合理,风机机位、储能场站、材料堆放场、临时道路规划科学,满足大型风机设备吊装、大件运输通行要求,临时占地、清障方案贴合项目现场条件得2~3分;布置基本满足施工需求得1分;布置不合理,无法满足大件吊装运输不得分。
4.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法(4分)针对风机基础施工、场内道路工程、10kV集电线路敷设、储能设备基础及安装等关键工序施工工艺描述详细、工艺先进可行,符合现行规范及电网并网相关要求得3~4分;施工方法常规,仅满足基本施工要求得1~2分;关键工序描述缺失不得分。
5.资源配置计划(人员、机械设备、材料)(3分)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置齐全,大型吊装设备、电气施工机具配置满足8.5MW风机吊装及10kV电气施工需求,设备进场计划与施工进度匹配度高得2~3分;资源配置基本满足施工需要得1分;人员、大型机械设备配置不足不得分
6.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保障体系(2分)质量管控体系健全,高空作业、电气高压作业、吊装作业安全专项措施完善,水土保持、临时占地恢复等环保措施符合项目要求得1~2分;体系不健全、专项措施缺失不得分。
设计方案(22分)1.总体设计方案与项目建设符合性(4分)结合2.55MW风电场+4MW/16MWh电化学储能项目建设条件,风电场机位布置、储能场站选址、10kV集电线路路径整体规划合理,充分结合地形、线路走向、检修道路布局,与现场条件契合度高得3~4分;规划基本合理,仅满足功能要求得1~2分;方案脱离现场实际不得分。
项目勘察方案(3分):(1)完整掌握项目范围:风机机位、开关站、进场道路和场内道路、集电线路、施工平台全勘察范围;规范依据(岩土、测绘、水文、风电专项规范);(2)场地重难点识别(山地/岩溶/滑坡/冻土/地下水/林地陡坡、风机大荷载基础特殊要求)、风险预判、针对性解决思路;1、方案合理可行、专门章节论述清晰、内容完整准确的,得2~3分。2、方案较为合理可行,专门章节论述较清晰,内容基本完整,得1分。3、方案不合理、未按要求设置专门章节或内容缺漏较多,不得分。
2.风电及储能系统方案设计(3分)8.5MW风机机组选型、风机基础结构设计科学合理;储能系统容量配置、充放电策略设计满足电网接入要求;风储联合运行方案完善,系统整体技术经济最优得2-3分;系统方案可行,但优化不足得1分;系统方案存在明显缺陷不得分。
3.10kV电气系统及送变电设计(3分)10kV开关站、集电线路(架空+电缆)一二次设计合理,电力系统接入方案可行,继电保护配置、接地设计满足电网公司涉网要求,电气方案经济可靠得2~3分;电气设计满足规范基本要求,优化不足得1分;接入方案不合理不得分。
4.土建、消防、暖通等专业设计(3分)风机基础、储能设备基础、场内建构筑物土建结构设计安全可靠;消防、采暖通风设计满足规范及电网验收标准,各专业图纸设计思路清晰得2~3分;各专业设计仅满足最低规范要求得1分;专业设计缺失、不符合规范不得分
5.新能源与负荷8760数据耦合分析(3分)投标人结合自身实践经验,根据招标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本项目发电量、出力曲线与负荷侧用电特性的耦合情况等方面内容展开综合论述,并进行8760数据耦合分析,确保方案完整且逐时工况分析贴合本项目实际情况:1、合理可行、与本项目实际情况相符,内容优秀最高得2~3分。2、较为合理可行得1分。3、不明确、合理性欠缺不得分。
6.构网型储能8760仿真模拟分析(3分)投标人详细论述构网型储能对本项目电压、电量、电能质量等方面的影响,并根据项目8760数据做模拟仿真分析:1、合理可行、与本项目实际情况相符,内容优秀最高得2~3分。2、较为合理可行得1分。3、不明确、合理性欠缺不得分。
本项目采用暗标。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区间范围内对各投标人的方案设计进行评分。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对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是否在规定的区间范围进行核查,
对于不在招标文件规定区间的评分,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将其退回并要求重新进行评审,确保在
招标文件规定的区间范围内再进行汇总,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
2.3.2投标报价(40分)1)评标基准价=A×70%+B×30%,其中A为最高投标限价,B的计算方法如下:①当n(有效投标人个数)<5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B;②当5≤n<7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B;
2.3.2投标报价(40分)③当7≤n<9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2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B;④当9≤n<11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3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B;⑤当11≤n<13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4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B,依次类推。注: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投标人。2)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3)报价得分计算方法①通过评标委员会初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文件的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有效报价得基础分40分。②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比较,每下浮1%扣0.2分,最多扣4分;每上浮1%扣0.2分,最多扣4分(偏差率不足1%线性内插计算报价得分,最终得分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3.3商务资信部分(18分)1、施工人员1.施工项目经理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得1分,本项最多得1分;2.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得1分,本项最多得1分。2、设计人员1.设计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得1分,本项最多得1分;2.电气专业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得1分,本项最多得1分;3.工程测量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得1分,本项最多得1分;4.岩土专业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得1分,本项最多得1分。注:①投标人须提供拟派以上人员须有2026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②同一人员拥有多项高级职称的,同类别评分仅计取一次得分,不重复累加;③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所需人员证件、社保证明,可同步用于本评分项评审,无需重复附卷。
1、施工业绩投标人(施工单位)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每提供一项18MW及以上陆上风电(含微风发电)项目业绩或储能项目业绩得3分,最高得6分;注: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证明为准,合同必须包括合同首页、合同标的页、签字盖章页等关键页;设备供货、运维服务、监理咨询类业绩不计入计分范围。2、设计业绩投标人(设计单位)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每提供一项18MW及以上陆上风电(含微风发电)项目或储能项目施工图设计业绩得3分,最高得6分;注: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证明为准,合同必须包括合同首页、合同标的页、签字盖章页等关键页;设备供货、运维服务、监理咨询类业绩不计入计分范围。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详见本章第二节
无效标条件详见本章第三节

备注:

(1)投标文件中所附的所有资料应清晰可辩,评标时评委不能清晰辨认,导致评委做出错误结论的

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2)中标后如经查证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资格或加分业绩证明材料取消其中标资格,

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为招标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按照有关法规处理。

第二节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

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汇总评委的商务标及技术标评分结果,对每一编号的投标,直接计算平均得

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根据招标人授权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

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若各分项得分完全一致,由评标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确定先后次序。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详细评审评分标准

2.3.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3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3)初步评审;

(4)详细评审;

(5)澄清、说明或补正;

(6)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3.1评标准备

3.1.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

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

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3.1.3熟悉文件资料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

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未在招标文件中规

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1.4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电子系统自动清标)

3.1.4.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

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清标清标结果及标书雷同性分析。评标委员会对清标

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

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3.1.4.2评标委员会参考电子系统清标结果,并进行认定,如评标委员会认定清标结果属于无

效标中B1.1,则其投标无效,不再参与下一环节评审。

3.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暗标)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3.2要求对各暗标编号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

审,如发现未按评标办法前附表3.2要求编写,将按无效标第B1.4要求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对

通过评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本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2.3.1要求进行详细打分。

3.3初步评审

3.3.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2.1.1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3.3.2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2.1.2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3.3.3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2.1.3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3.3.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

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按无效标第B1.2要求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会被否决。

3.3.5算术错误修正: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按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

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3.6澄清、说明或补正: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

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不按评标委员

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按无效标第B1.3要求否决其投标。

3.3.7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且其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个别成

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

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按无效标第B1.5要求否决其投

标。

3.4详细评审

3.4.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在初步评审前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打分,

并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分值为Ai。

3.4.2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进行打分,并记录各评标委员

会成员对投标报价的评分分值为Bi。

3.4.3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进行打分,并记录各评标委员

会成员对商务部分的评分分值为Ci。

3.4.4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5将每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各评审阶段打分按人次汇总后,得到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

对象的最终打分,直接计算平均得分,得到投标人最终得分,投标人最终得分=[(Ai+Bi+Ci)]/n【i

取值范围从1→n,其中n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

3.4.6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不超过3个,并标明顺序。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

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所有被否决的投标以及否决原因;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

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名称以及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公示所需相关内容。(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11)其他应列入评标报告内容。

3.5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权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有权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

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文件规定

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

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

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对于施工组织设计评分出现的畸高、畸低现象,招

标人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针对每一份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以及打分情况做出详细书面说明,

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4.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4.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

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

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4.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

委员会成员抽取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4.3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节无效标条件

1.总则

本节所集中列示的无效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无效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2.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B1.1工程项目电子清标不符合要求。

B1.2在初步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

评审标准的。

B1.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3.2要求。

B1.5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备注:如果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任一情形,需要填写否决投标的详细原

因,并在否决投标依据中填写以上相应条款,认定其投标无效。

第四章合同条款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

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投标报价汇总表、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

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

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

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投标报价汇总表: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

明价格的清单。

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

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10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

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

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

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

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

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

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

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订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基

本预备费、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

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

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基本预备费: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

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

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

款。

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

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

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

其他文件。

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投标报价汇总表;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

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

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

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

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

按第11.3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

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

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

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

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

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

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

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

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

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

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

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

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

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

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

责任。

2.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

界面。

2.4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

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

协助。

2.5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

2.6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如项目无监理人,监理人职责和权力由发包人行使)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

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

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

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

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

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

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

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

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得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

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

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

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

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

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

3.4.3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

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

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

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

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

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

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

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

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

作中的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

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

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

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10.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10.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

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

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

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

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10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

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

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4.3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

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

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

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

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

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

职责。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

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

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

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

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

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

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

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

4.6.2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

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

师等。

4.6.3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

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

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

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

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

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

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

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

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

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

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

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

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

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4.1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

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

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

4.11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12进度计划

4.12.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

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

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

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

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

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

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

发包人同意。

4.13质量保证

4.13.1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

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13.3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设计

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

求。

5.1.2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

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

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

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

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

5.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

第15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

并加快设计进度。

5.3设计审查

5.3.1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

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

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

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

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

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

获发包人同意。

5.3.2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

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

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

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

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