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KJJD-100000-202605-001][2026-ZD0501]采购公告
[JKJJD-100000-202605-001]【2026-ZD0501】采购公告
公告内容
2026-ZD0501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JKJJD-100000-202605-001
国家电投进口煤集中采购中心就 2026年05月进口煤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煤炭品种:印尼褐煤,供应商在报价中必须明确指定煤矿,且承诺不得出现扬尘、煤粘等问题,如发生扬尘问题,我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我公司有权委派监装机构在装港进行监督和检验。
采购数量:45,000吨+/-10%
目的港:常熟电厂专用码头
交货日期:2026-06-15 至 2026-06-25
运输方式:水运
交货方式:舱底交货
通关额度:供应商负责
卸港条件:无
卸率(吨/天):12,000
10.满载吃水(米):11.360
11.付款方式:无
12.是否异地报关:否
13.港建费:本次报价供应商负责港建费。
14.滞期(速遣):本次报价电厂负责滞期(速遣)费。
15.结算及付款:详见附件。
二、交易平台
国家电投集团煤炭现货采购平台(https://www.spic-coalcg.com)
三、时间安排
报价截止时间:2026-05-06 10:00:00
报价有效期:2026-05-09 10:00:00
四、质量标准
提示:
1.热值区间范围包含端值。例如:发热量典型值为2000-5500,即发热量包含2000和5500。
2.挥发分区间范围不包含端值。例如:挥发分典型值为10-48,即挥发分不包含10和48。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基准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2,600-3,000 | 2,800 | |
干燥基挥发份(Vd) | % | - | - | |
空干基全硫(St,ad) | % | <0.6 | -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 ||
全水分(MT) | % |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 ||
粒度 | mm | - | ||
灰熔点(ST) | ℃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 |
五、保证金
1.本项目不收取竞价保证金
2.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450,000元。
履约保证金汇款账号:11001007300053015341。
履约汇款账户户名:中电国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履约保证金汇款账户开户行:建行北京中关村分行。
六、奖惩标准
详见附件。
七、争议解决
详见附件。
八、联系方式
采购执行单位:国家电投进口煤集中采购中心
联系人:郭迩珉
联系电话:021-52232229
九、备注
公告备注:供应商在报价中必须明确指定煤矿,且承诺不得 出现扬尘、煤粘等问题,如发生扬尘问题,我公司有权采取 相应的处罚措施;如因煤炭粘堵,出现堵煤影响煤炭正常接 卸,买方根据停卸处理堵煤的时间,进行相应的考核处理, 每一小时扣除煤款 0.5 元/吨(不足 1 小时按 1 小时计),累 计不超过 15 元/吨。我公司有权委派监装机构在装港进行监 督和检验。 公告与合同模板不符之处以合同模板为准。 具体验收方式、质量奖罚、结算方式、纠纷处理等以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
十、附件
煤炭买卖合同
买方合同编号:
卖方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买方:中电国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保联二街2号院2号楼2226室(天竺综合保税区)
卖方:
地址: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就煤炭买卖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煤炭品质及数量
1.1煤炭品种:印尼煤
1.2数量:4.5±10%万吨
1.3煤炭基本规格:
| 名称 | Mt.ar% | Aar% | Vdaf% | St,ad% | Qnet,ar(kcal/kg) | 粒度(0-50mm) | HGI | 灰熔点st (软化温度) |
| 标准 | ≤40 | ≤10 | 38-45 | ≤0.6 | ≥2800 | 95% | ≥45 | ≥1100℃ |
| 拒收 | >0.8 | <2500 |
1.4上述煤炭还应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际指标以卸货港海关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如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指标要求,则买方有权拒收,卖方负责退货。
1.5如有以下情形,买方有权拒收:开舱后煤炭有自燃现象;所供煤炭不是同质单一煤种,有掺配或掺假现象;所供煤炭在煤质、运输等方面不符合政府部门环保要求。
第二条交货期、交货方式及运输
2.1收货人:江苏常熟发电有限公司。
2.2交货期:2026年xx月xx日-2026年xx月xx日(注:交货日期指船舶抵达长江口锚地之日)
2.3交货方式:江苏常熟发电有限公司专用码头(下称常熟港)到岸舱底完税交货。
2.4交货港口(卸货港):常熟港
2.5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及其费用,卖方运输船舶需满足卸货港及接卸要求,船舶资料由卖方书面提供给买方。
2.6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自货物越过卸货港船舷后转让至买方。
第三条价格
3.1到岸基本价(到岸舱底一票完税价,税率13%,含港口建设费):xxx元/吨,不含税价格为xxx元/吨。如遇法定税率调整,按合同价格的不含税价格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确定的新税率调整合同价格。
3.2质量调整价:质量调整价为发热量调价、硫分调价之和。
3.2.1发热量调价(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800kcal/kg为基准分段考核累加奖罚,最终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a】当Qnet,ar≥2800kcal/kg时,Qnet,ar每比2800kcal/kg增加1kcal/kg,单价增加(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
【b】当2600≤Qnet,ar<2800kcal/kg时,Qnet,ar每比2800kcal/kg降低1kcal/kg,单价降低(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
【c】当Qnet,ar<2600kcal/kg时,买方有权拒收。若买方同意接收,低于2600kcal/kg部分,每比2600kcal/kg降低1kcal/kg,单价降低1.00元/吨。
3.3.2硫分调价(硫分指标及基态以第1.3条所述“煤炭基本规格”为基准基准分段考核累加扣罚,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a】当St,ad≤0.6%时,不进行单价调整;
【b】当0.6%<St,ad≤0.8%时,超过0.6%每增加0.01%,结算单价下调0.4元/吨;
【c】当St,ad>0.8%时,买方有权拒收;若买方同意接收,超过0.8%部分每增加0.01%,结算单价下调1.0元/吨;
3.2.3除已明确的煤质调价指标外,其他指标不作为调价依据,质量调整价的定义如有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其他调整价:
3.4.1因卖方原因不能及时报关产生滞报金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在符合清关条件后及时完成货物的清关手续,如因延误通关造成煤炭自燃等相关损失及滞报金由卖方承担。如因海关查验不合格造成退货,由卖方承担一切责任。卖方应及时办理报关手续,如卖方因检测不合格退货占用场地,买方收取场地保管费用,标准为:堆存时间11--30天,1元/吨·天;大于30天时2元/吨·天。如卖方因海关查验不合格退货占用场地造成买方后续船舶超时,则接卸超时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因卖方原因造成船舶无法在买方码头卸货,船舶移至其他码头卸货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3.4.2卖方负责涉及货物进口的一切代理委托、船舶靠岸后的海关报关、报检、清关、完税、商检等手续的办理及承担费用,如果采取异地报关方式,异地报关费用双方协商确认,与煤款一并结算。
3.4.3若卖方货物未按合同的约定时间到港,卖方承担延期费用,每延期一天,卖方需支付1.0元/吨*天的延期费,超过3天以上部分,卖方需支付2.0元/吨*天的延期费,不足一天按一天计,与煤款一并结算。
3.4.4卸货过程中煤炭出现扬尘现象,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在处理扬尘过程中产生费用,买方向卖方收取的费用上限不超出5元/吨。交付前如对海域产生环境破坏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
3.4.5如因煤炭粘堵,出现堵煤影响煤炭正常接卸,买方根据停卸处理堵煤的时间,进行相应的考核处理,每一小时扣除煤款0.5元/吨(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累计不超过15元/吨。
3.5结算总金额=调整后单价×卸货港CCIC水尺数量±卸货港船舶联动效率(滞速遣)金额。
第四条质量检测和数量检测
4.1质量检测和数量检测:
4.1.1由卸货港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CCIC)对合同标的煤炭在卸货过程中进行数质量检验,并以其出具的质量、重量报告数据为双方结算依据,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4.1.2卖方应在抵达卸港前向买方以传真或其它方式提供装港质量和数量检测报告,该检测应由装货港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出具。
4.1.3买卖双方有到卸货港现场监督并提取平行煤样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检验单位的“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4.2争议处理:如买卖任何一方提取的平行煤样质量检验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与卸货港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CCIC)的质量检验结果偏差超出72kcal/kg,可在收到卸货港检验报告起3天内提出异议,可申请由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对卸货港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CCIC)留存备样进行复检(复检时全水份按照卸货港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CCIC)报告中的全水分进行计算),复检结果与卸货港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CCIC)报告中偏差超过72kcal/kg时,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否则仍按卸货港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CCIC)报告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支付。
第5条结算与货款支付
5.1单据及结算:买卖双方应凭如下单据(所有单据传真件均有效)书面确认结算并与买方清算货款。
5.1.1海关出具的货物放行通知单和进口散杂货提货单等能够证明货权的凭证。
5.1.2连续货权转移证明
5.1.3卸货港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CCIC)出具的煤炭质量、数量检验证书
5.1.4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船舶联动效率计费单
5.1.5卖方开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5.2货款支付:
买卖双方如对“结算单据”无异议,买方应在收到5.1款的全部结算单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货款。
卖方如果对“结算单据”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全部结算单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发出“异议通知”,双方应相互配合,认真核对检查,双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达成共识。
5.3卖方收款银行账户如下:
收款人户名:
收款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账号:
第六条运输、风险、投保
6.1为保证煤船计划的严格履行,卖方应执行以下告知责任:
6.1.1卖方应在船舶到达卸货港前提供货物装港质量、数量检测报告扫描件。船舶抵达卸货港锚地前,将货物抵达卸货港锚地的时间用传真等方式通知买方。
6.1.2如因卖方原因导致船方不服从卸货港调度,买方有权取消该轮靠泊计划,并对靠泊计划重新进行调整,卖方待问题解决后以书面形式函告买方以便重新安排靠泊计划。买方不承诺该轮在卸货港解决问题后具备靠泊条件时能及时靠泊,由此所产生的滞期费买方不予承担。
6.2卖方租用船舶到达卸港准备卸货,应处于完好、洁净状态,并具备接受商检等查验单位检验的条件,以确保买方及目的卸货港相关管理部门能接受货运船舶卸货。(航道信息:常熟港主航道目前水深条件限制在11.36米。)
6.3卖方负责按每船煤炭到岸基价投保,办理煤炭的海上运输保险及其它保险,并承担保险费,以及在海上发生事故时的理赔工作。
6.4卖方应当在煤船到达卸港前7/5/3/2/1个工作日以邮件形式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接卸。
第七条船舶卸货效率联动费用
7.1效率联动时间从船舶抵达长江口锚地后提交货物备妥待卸通知书(NOR)12小时后开始,至船舶卸空截止,按照实际卸货时间计算。船舶到达长江口锚地后无论靠泊与否均可递交NOR,如果卖方提前交货,在卸货港码头具备接卸条件下,效率联动从船舶靠泊目的港码头开始正常计算,否则效率联动从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开始计算;如果卖方延期交货,效率联动从船舶靠泊目的港码头开始正常计算,滞期费买方不承担,速遣费正常计算。
7.1.1船舶抵达到达港锚地后无论靠泊与否均可递交NOR,无论进港与否、无论靠泊与否、无论清关与否、无论检疫与否,任何时间可以递交NOR,包括节假日。
7.1.2船舶卸率:12000吨/天。
7.1.3任何原因引起的时间损失都应算作卸货时间,但以下时间损失除外,无论滞期与否:
7.1.3.1因船舶本身原因无法靠泊造成时间损失。
7.1.3.2因承运人原因或责任而使卸货作业中断的。
7.1.3.3货物颗粒度过低、煤粉含量高引起的卸货过程扬尘大,因污染超出环保允许要求或被环保部门督查等原因被迫使卸货作业中断的。
7.1.3.4因海事或者交管滞留所造成船舶无法航行或无法卸货【因不可抗力所造成船舶无法航行或无法卸货】。
7.1.3.5因卖方所供煤炭中含有大粒度煤块、石块、铁块、木块等杂物或煤炭粘堵、扬尘等煤炭质量原因,或船舶自身原因,造成卸船困难而产生的滞期时间。
7.1.3.6因卖方未办妥相关手续影响卸货。
7.1.3.7包括任何由锚地转移到卸货港泊位的时间,但因买方原因导致船舶额外移泊的时间除外。
7.1.3.8联检时间,卸货港水尺计量及等待联检时间,卸货港水尺计量时间。
7.1.3.9因承运批次船舶船员来自重度疫情国需隔离或有发热症状需医学观测等原因造成船舶无法靠泊或不能正常作业损失的时间。
7.1.3.10因气候自然因素(如大风、大雾、暴雨等)而无法卸货的时间。
7.2船舶滞期后的所有损失时间应作为滞期时间连续计算,卸船时间从递交NOR后12小时开始计算,如提前卸货,则按照提前卸货时间起算
7.3滞期费:如果买方在允许卸船时间内未能将货卸完,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滞期费。滞期费按允许卸船时间终止后全部损失时间计算。
7.4速遣费:如果买方在允许卸船时间内提前将货卸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速遣费。速遣费按允许卸船时间终止前全部节省时间计算。
7.5滞期/速遣费率(含增值税13%,如遇法定税率调整,按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新税率调整):滞期费率为90000元人民币/天,速遣费率为45000元人民币/天,滞期、速遣费在船舶离开卸港后与煤款一并结算。滞期、速遣时间的计算以卸港船代出具船舶事实记录为依据(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滞期、速遣费用四舍五入保留至个位。
第八条拒收程序
8.1船舶抵达到达港前,卖方必须提供给买方装运港煤炭品质证书,装运港煤炭品质证书中任一质量参数达到“第1.3条”拒收范围,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8.2装运港品质报告要求采用ISO标准或中国GB标准,以减少不同标准对微量元素的检测误差。
8.3卸货港第三方检验结果任一项质量参数处于第1.3、1.4条拒收范围,买方有权拒收。
第九条权利与责任
9.1卖方船舶到卸货港后,须遵守卸货港有关规定,听从港口人员的指挥与安排,如卖方船舶不听从卸货港港口人员的指挥与安排,按照卸货港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所造成的安全问题,买方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
9.2由于卖方原因(如:煤中的石块、铁块、木块、雷管等任何其它杂物)造成相关设备损坏以及因卖方原因无法卸货或卸货后无法及时通关造成煤炭自燃及后续引起的各种问题等,所产生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在卸货过程中如因粉尘、煤块大、煤粘等原因严重影响接卸效率、存在安全隐患以及职业健康问题等,买方有权拒收。
9.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9.4货权转移前后,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作为货主的权利和风险。
9.5卖方承诺在供煤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法规及协议。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指双方在本协议签署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发生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并直接导致任何一方无法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协议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战争等情形。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延迟履行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含本数),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对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10.2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30日或各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30日以上(含本数)时,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执行的有关问题。
10.3如因不可抗力使实际执行时间严重影响合同履行进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达成的,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遗留问题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及索赔
11.1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11.2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赔偿额包含但不限于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及采取补救措施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12.1买卖双方对执行合同的一切争执,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提起仲裁,涉及的全部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仲裁庭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12.2卖方应在收到或应收到买方通知的质量验收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买方提交正式书面复检申请函,逾期视为对该报告无异议。买方确认复检申请有效后,通知卖方办理复检手续,并共同确定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是解决争议的最后方式,应以复检结果数据进行计价核算和结算。如买方对一次复检有异议,可申请二次复检,且二次复检结果为最终复检结果。复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申请复检方承担。
第十三条生效及其它
13.1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传真件有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完毕且买卖双方票、款两清时为准。
13.2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13.3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两份。
13.4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13.5双方承诺在本合同签署、履行各方面,各方以及代表各方、与各方有关联或以其他方式为各方或代表各方提供服务的所有人员遵守适用的反商业贿赂和反腐败法律法规,违反本条款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实质性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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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中电国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2026年月日
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中关村分行
账号:1100100730005301534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536121157
卖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2026年月日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