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选矿分公司中贫氧化矿氢基矿相转化项目
招标文件预公示
一、项目概况
白云鄂博矿随着开采深入、矿石性质变化,铁品位、稀土及萤石原矿品位下降,资源综合利用难度加大。通过资源接续,引入中贫氧化矿预富集-氢基矿相转化-磁选新技术,促进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既能高效利用堆置的中贫氧化矿资源,又能提高顺采氧化矿中赤褐铁矿的回收率,降低赤褐铁矿对后续稀土、萤石等选别的影响,实现铁、稀土、萤石等多种资源协同回收与高效利用,减少浪费,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新建中贫氧化矿氢基矿相转化项目主要包括现有磨选系统改造、粗精矿浓缩系统、粗精矿过滤系统,氢基矿相转化系统、天然气裂变系统、制氮系统、脱硫系统、余热利用系统、供水及水处理系统、余热供热设施、供电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公辅设施、总图运输及配套设施等。
本次招标为六台空压机,详见主要设备清单。投标报价包括该标段设备的制造、检验试验、包装、运输,并指导现场组装和调试、培训、以及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供货商须提供功能完整且完全符合本技术协议要求。设备及其所有附件,供货商必须对设备的完整性负责。供货商供货产品为功能完整的整机供应,在业主方提供了水、电、风、气和物料的条件下,不须再添加其它设备及配件即可满足设备顺畅、可靠运行和现场使用要求。(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技术协议)。
二、公示目的
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招标文件的公平、公正、科学和可操作性,现对《白云选矿分公司中贫氧化矿氢基矿相转化项目标段6空压机设备招标》(草案)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潜在投标人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公示文件
本次公示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招标公告(草案)
2.投标人须知(草案)
3.评标办法(草案)
4.合同条款及格式(草案)
5.工程量清单(草案)
6.技术标准和要求(草案)
7.投标文件格式(草案)
四、获取方式
潜在投标人及社会公众可自即日起登录以下网站免费下载查阅招标文件草案:
1.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2.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
五、意见反馈
1.反馈对象:所有反馈意见请提交至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2.反馈要求:
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可签字)。
意见应具体明确,指出招标文件草案中的具体条款、页码或内容,阐述修改理由及依据,并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
请注明反馈单位的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3.反馈渠道:
电子邮箱:bgzbzxyx@163.com
邮寄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钢铁大街与一号路交叉路口北侧200米)
邮编:014010(请在信封上注明“招标文件意见反馈”)
4.反馈截止时间:(以邮件发送时间或邮戳时间为准,反馈截止日期为预公示截止日期)。
六、公示期
2026年2月5日至2026年2月10日,共3个工作日。
七、重要声明
1.本次公示的招标文件为征求意见草案,并非正式招标文件,不构成招标要约。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研究,但不承诺采纳所有意见。最终发布的正式招标文件以届时发布的招标公告及文件为准。
3.本次公示及意见征集活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具有约束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保留对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4.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招标文件草案有异议,应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未提出或未按要求提出的异议,视为无异议。
5.正式招标公告将在公示期结束并完善招标文件后另行发布。
八、发布机构及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包头市必得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霞
电话:0472-2669626/15847639745
电子邮箱:bgzbzxyx@163.com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钢铁大街与一号路交叉路口北侧200米)
招标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燕妮
电话:15004728581
九、发布媒介
本公告在1.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
2.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 上发布。
附件:
合同及公告相关附件.zip
白云选矿分公司中贫氧化矿氢基矿相转化项目标段6空压机设备招标文件.pdf
包钢股份白云选矿分公司中贫氧化矿氢基矿相转化项目空压机采购技术协议.pdf
)有限责任公
公
n9.n/imo
A
b
M
(iardv
M
A
cung
Mn
50装
包钢字〔2025〕28号
关于印发《包钢(集团)公司
协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现将《包钢(集团)公司实施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4月16日
—1—
包钢(集团)公司《廉洁诚信协议》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与控制市场交易行为中的廉洁风险,进一步
规范包钢(集团)公司各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的业务行为,维护
公司合法权益,共建诚实守信的合作关系,持续营造良好营商环
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制定《包钢(集
团)公司〈廉洁诚信协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包钢(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协议签订
第三条各单位凡按照甲方合同模板签订货物、服务、工程
项目等合同时,必须同步签订《廉洁诚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属廉洁诚信问题易发多发领域,业务交叉、需要双方长
期互监互保的环节,也要签订《协议》。
第四条在业务招标和发包时,项目单位要提前把《实施办
法》和《协议》内容通报投标、承包等相关单位,并在招标书中
明确有关要求。
第五条双方合作连续一年以上可以按年度签订《协议》,
—2—
并在每项业务合同中明确《协议》为其附件,同步签订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送审业务合同时,必须附上《协议》。业务合同归档
时,需将《协议》一并归档。
第六条本《实施办法》所附《协议》明确了合同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各单位(部门)需严格执行。
第三章协议执行过程管理
第七条签订业务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发包人)、与业务合
同相关的包钢内部业主单位负责人为履行《协议》的第一责任人,
相关业务承办人为《协议》执行的具体责任人。委托代理人和业
务承办人要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程序履职操作,业务
分管领导、合同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对未按规定和要求操
作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合同管理部门要落实责任,确保各单位《协
议》与业务合同同步签订。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对合同经办部门和
《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发挥管理效能。合同经办部
门应动态监督《协议》履行情况,定期检查、监督合同双方是否
严格执行《协议》,发现违反《协议》的,应严格按照《协议》
约定,要求相对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在第一时间向所属纪委或
派驻纪检监察组通报情况。涉及原燃辅料等需要扣留货车、货物
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卸车和放行。
—3—
第九条采购业务单位(部门)在采购过程中,必须将《协
议》模板和合同模板一起进行公示。合同签订过程中,《协议》
作为附件一同进行签订。采购业务单位(部门)按照规定具备业
务合同和《协议》双签的要求后,再向财务申请支付或挂账核销。
第十条各单位应按照《包钢(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
将供应商执行《协议》情况纳入供应商管理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合同管理部门要将《协议》签订情况纳入
本单位考核管理办法,未按要求签订《协议》的,要视情节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2000元的经济处罚。采购业务单位(部门)未按
照要求进行合同和《协议》双签确认即向财务部门申请支付或挂
账核销的,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2000元的经济处罚。各单
位(部门)党组织要对处罚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不按要求
进行处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负责签
订、管理、考核、检查《协议》签订、执行的相关人员,有玩忽
职守、包庇纵容违纪行为的,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违纪或职务
违法的,移交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4—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包钢(集
团)公司
同时废止。本《协议》下发之日时,如双方已签定其他《廉洁诚信
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未签定和新签定的一律执行本《协议》。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包钢(集团)公司纪委(监察
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5—
附件
廉洁诚信协议
甲方:包钢各公司
乙方:
为规范甲、乙双方业务行为,建立诚实守信的合作关系,共
创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双方在
签订《》在年度签署的全部合同(以下统称“《主
合同》”)的同时,同步签订本《廉洁诚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甲、乙双方守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二)本着平等、公平、诚信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认
真履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不得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
(三)加强相互监督,发现对方出现违反本《协议》条款的
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有要求告
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四)甲乙双方发生的任何利益往来只能在两个签约主体之
间发生,严禁任何人利用甲乙双方的交易与任何一方员工个人或
其亲友间发生业务,或对任何一方业务施加影响及进行利益往来等。
(五)甲乙双方在业务或商务往来中要遵循基本的商业道德
和基本职业操守,禁止虚假信息、虚假交易。
—6—
第二条甲方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监管政策要求,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
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报销。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
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乙方或其工作人员的钱款、住房、车辆等。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提供任何可能影响甲方
利益的商业秘密,包括与乙方有竞争关系的甲方其他合作方的商
业秘密。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有其他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或违规违
纪违法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三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
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
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
品等任何形式的财物。
—7—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给予甲方工作人
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好处费。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支付、报销应
由个人或其亲属支付的任何费用。
(四)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安排可能影响甲方依法履职、
依约履行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出借钱款、住
房、车辆等,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变相行贿。
(六)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关联的人员提出任何可能影响甲方
利益的商业秘密,包括与乙方有竞争关系的甲方其他合作方的商
业秘密。
(七)乙方应诚信经营,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不得与甲方关
联的人员串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标准、延误交货期或影响甲方
对乙方正当的投诉和追偿。
(八)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进行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任何
其他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
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乙方可对甲方人员违约行为进行举报,举报渠道:
电话:0472-266933318847219333
—8—
(二)乙方如将主合同中的部分项目委托或分包给其他单位
或个人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协议》时,视为乙方违反本
《协议》,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三)乙方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
1.全部或部分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尚未履行完毕的主合同,
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
2.根据《包钢(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纳入限制交
易名单。
3.要求乙方支付廉洁违约金。
(四)违约赔偿
乙方或其工作人员因违约、被追究违约责任,或因其违约行
为导致主合同无效或解除等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实
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乙方获得的利益确定。
(五)廉洁违约金
1.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并可能构成违纪违法的,甲方纪
检监察机关有权向乙方有管辖权的部门移送相关问题线索。乙方
或其工作人员行为最终定性为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的,乙方
应按行贿数额的3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出现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违约情形并对甲方造成
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甲方还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具体标
—9—
准为:主合同标的总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承担主合同标的总
额15%的违约金;主合同标的总额超过100万至1000万的部分,
承担主合同标的总额10%的违约金;主合同标的总额超过1000万
的部分,承担主合同标的总额5%的违约金。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视情况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乙方违约金:
(1)主动向甲方相关机构交代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2)积极配合甲方相关机构查办案件的;
(3)主动检举甲方同案人或者甲方相关机构、相关人员违
规违纪违法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4)如系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等造成乙
方或其工作人员违约的;
(5)其他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的情形。
4.本《协议》为主合同附件,乙方同意将本《协议》内容全
部纳入主合同违约责任范围,若乙方或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
《协议》的行为,不论该行为于何时被发现,甲方均有权从对乙
方的应付账款或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不局限于主合同所产生的应
收账款或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如乙方不存在应
收账款或保证金的,则甲方再另行追偿。乙方对此认可且不持异议。
第五条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如有冲突,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六条双方签订本《协议》前,已知悉并理解本《协议》
—10—
的全部内容,对本《协议》约定内容无歧义且不持异议。
第七条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
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等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经办人:
电话:,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11—
| 规章制度管控信息表 | |||||
| 包钢(集团)公司《廉洁诚信协议》实施办法 | 制度编码: | ||||
| BG-JT01FG032025B0 | |||||
| 版本号 | 编写 | 补充编写 | 分管领导审核 | 签发人 | 发布日期 |
| B0 | 贺丽芳 | 齐宏涛 | 刘文辉 | 孟繁英 | 2025-4-17 |
| 本次编写或修订原因 |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均已于近年修订,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废止。上位法发生变化。二、2024年以来《包钢(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包钢(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陆续出台,对公司合同管理、供应商管理都有了最新要求,原规定部分内容与公司现行制度规定不匹配。三、原规定部分内容已不适用工作实际。 | ||||
| 编写或修订的主要内容 | 一、制度章节总则、协议签订、协议执行过程管理、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附则及附件《廉洁诚信协议》。二、修订主要内容1.协议签订方面:明确《协议》适用范围及签订《协议》涉及到的合同项目。2.协议执行过程管理方面:明确《协议》执行过程管理各主体职责,增加公示环节及采购业务单位(部门)审核条件等。3.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方面:明确了考核主体及考核办法,明确各单位党委监督主体责任及不作为后果。增加对采购业务单位(部门)违反本办法的处罚情形等。4.附件《廉洁诚信协议》:甲、乙双方守则,甲方义务,乙方义务,违约责任等。 | ||||
| 制发单位 | 包钢(集团)公司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 ||||
包钢(集团)公司办公室2025年4月17日印发
—12—
货物订单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
| 标的物名称 | 图号或规格型号 | 品牌 | 原产地 | 数量及计量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交货时间 | |
| 表内单价、总价为□不含税价□含税价;总价合计不含税金额为(大写): ,适用税率: %,含税金额为(大写): 。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变动,则按照”不含税价格不变,含税价格根据国家新发布的税率进行调整“的原则处理。 | ||||||||
| 备注: | □以经甲方验收的乙方实际到货量为准结算。□甲方现场监制。□标的由乙方生产,乙方不得分包或转包。□溢短装/兑现率偏差 %。□标的清单见附件。 | |||||||
第二条质量标准及验收
1.质量标准
□执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按照成分/参数执行,具体成分/参数见附件。
□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见附件。
□按甲方图纸制作,见附件。
□其他:。
2.验收:
(1)□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相关资料(如有)后日内依据本订单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此处可增补验收阶段),根据验收(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成分、性能、外观等)结果出具经甲方认可的计量单、化/检验报告及其他单据,并将验收结果通知乙方。乙方在甲方将结果通知乙方后3个工作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对甲方验收结果的认可。如乙方交付的货物在法定期限或约定期限内发生通过上述检验方式方法无法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仍有权以扣留应付价款等方式追索损失。
□其他:。
(2)□提供溯源证明文件,提供文件及时间:。该溯源证明文件作为验收所需单据。溯源证明文件需以书面形式提供,并确保文件真实、完整、可追溯。
若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溯源证明文件或文件存在虚假、缺失,甲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扣除相应货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如因乙方提供的溯源信息不实导致甲方与第三方发生产品纠纷,该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若发现货物来源不符合溯源证明文件的,视为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
第三条质保期和质保金
质保期:□执行法律或相关规定□按质量保证书确定□验收之日起1年□其他:。
质保期短于法律规定期限的,以法律规定为准。
质保金:订单总价合计含税金额的%,质保期届满且无质量问题后支付。质保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在质保金中直接扣除,质保金不足弥补损失的甲方向乙方另行追索。
第四条包装、包装物回收
包装标准:□通用包装□专用包装:
包装物回收:□回收,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回收□回收,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交货方式和运输方式
1.交货方式:
□指定地点交货□甲方自提
2.运输方式:□火运□汽运□其他
□乙方负责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输车辆要求:。
□甲方负责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负责货交承运人,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结算及付款
1.相应阶段(一次性/进度)的付款条件满足后,乙方应凭相关单证(经甲方有权人员签字并盖章的能够证明乙方履约进度符合付款条件或可支付相应款项的材料或验收合格证明)、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甲方财务办理挂账手续。办理财务挂账手续是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未办理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办理完毕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
2.支付方式
□现金支付□现金支付+非现金支付(具体比例为:)□非现金支付。
非现金支付方式为:□银行承兑□国内信用证□商业承兑□其他。
3.货款支付(本款中支付日以第1款条件符合之日为起算点)
□先货后款,按如下条件及时间支付:□甲方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日支付全部货款(如有质保金,质保金除外)□其他:。
□先款后货,订单签订后日支付全部货款(如有质保金,质保金除外)。
□进度付款:订单签订后日预付%,货到后日支付%,验收合格后日支付%,安装完成后日支付%,调试完成后日支付%,质保金%,质保期届满且无质量问题后日支付。
□其他:。
第七条廉洁约定
各方认可,《廉洁诚信协议》(如有)为《货物/服务采购合同》(如有)/本订单的有效组成部分,乙方违反《廉洁诚信协议》的行为,纳入《货物/服务采购合同》/本订单违约责任的范围,甲方有权从对乙方的应收账款或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不局限于《货物/服务采购合同》/本订单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或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如乙方不存在应收账款或保证金的,则甲方有权另行追偿。
第八条其他
1.乙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及金额:,在□甲方验收合格后□满足条件后向乙方无息退还现金或解除保函。
2.乙方应遵守的甲方相关制度及办法:。
3.其他约定:。
第九条订单效力
1.本订单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签订时间应为生效时间。订单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效力相同。
2.本订单条款以打印字体表述,除签署页签字外,在订单条款中出现的任何手写、涂抹、增加或删除等表述均无效。若确需修改、增加或删除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3.成分/参数、技术协议、图纸、甲方制度及办法(如有)等作为本订单的附件,本订单及相关附件作为《货物/服务采购合同》(如有)的组成部分,遵守《货物/服务采购合同》的约定。
4.订单的交货日晚于《货物/服务采购合同》(如有)的期限,但订单签订时间在《货物/服务采购合同》期限内的,仍视为《货物/服务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与合同编号的货物订单签署页
| 甲方(需方): | 乙方(供方):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 时间: | 时间: |
附件
包钢股份备件资材供应商追责考核标准
一、日常考核扣分、扣款标准
(一)备件验收不符合项客观追责罚款为物料价值30%,主观追责罚款暂为物料价值2倍,且不低于追责级别扣款下限,不高于追责级别扣款上限。
(二)经溯源,认定为恶意造假的,追责罚款为物料价值3倍,且不低于追责级别扣款下限,不高于追责级别扣款上限,并将供应商纳入《包钢股份供应商限制交易名录》、《包钢股份供应商禁止交易名录》。
(三)属品牌、型号验收客观不符合的情况:
1.供应商非故意造假贴牌(或其他资料造假);
2.物品规格型号或品牌与合同不一致且所报品牌(制造商)不生产此产品,需采购中心根据备件类型(国产/进口)与主流厂商进行询价后报设备工程部,取采购中心询价与中标价差值和合同价30%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3.实际送货品牌明显高于合同、技术协议要求的且使用单位确认可以使用的,按客观下限考核。
(四)备件质量事故客观追责罚款为合同价1.5倍,主观追责罚款暂为备件合同价3倍。不低于追责级别扣款下限,不高于追责级别扣款上限。
(五)主观及客观货物不符问题,供应商缴纳罚款后更换货物;经确定为现场使用产品,不存在故意造假行为或“以低代高”的,缴纳罚款后不更换货物(材质性能指标误差10%范围内,经鉴定确认不影响正常使用,可不换货;材质性能指标误差10%范围以上,需换货);若金属元素检测后,所有金属元素包含种类一致,所有元素含量均无负偏离,经专家会判定,不影响正常使用或有利于使用的,可以按照符合判定;金属元素含量正向偏离导致技术协议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技术指标略有影响的,可以按照客观下限进行考核追责,考核不换货。但如连续三次发生此类问题将客观追责改为主观追责并对应考核。
(六)同一份合同中的同类型客观追责问题不重复考核,选取其中分项明细最高额项目执行考核,考核项不少于问题项的10%。(由高到低,基建电缆不适用该条款)
(七)投标文件造假扣款按照标的1.5倍执行。不低于追责级别扣款下限,不高于追责级别扣款上限。
(八)经溯源,电缆确为合同承诺品牌或生产厂商生产,电缆验收时,对应性能检测指标不满足对应国标参数或者不满足合同要求性能指标数值时,按照客观进行考核追责,扣款金额对应偏差数值进行分级,电缆无对应国标、行标可按照企标验收;
⑴对应指标偏差不超过5%(含)的,可视为工艺偏差及检测误差,考核不换货,考核金额按照合同金额的10%进行追责考核;
⑵对应指标偏差在5%-10%(含)的,考核金额按照合同金额的30%进行追责考核同时换货;
⑶对应指标偏差在10%-50%(含)的,考核金额按照合同金额的50%进行追责考核同时换货;
⑷对应指标偏差超过50%的,考核金额按照合同金额的70%进行追责考核同时换货;
(九)合同签订组合件验收发现单一部件不符合时,只按照对应部位的价格执行考核,物料价值小于50万元(含)且材质验收单一部件不符合的,依照合同价格30%考核换货。物料价值大于50万元且材质验收单一部件不符合的,对于不符合项依据历史采购价格或采购中心询价进行考核换货。
(十)险肇重大安全事故客观追责的转为主观追责,主观追责的按照上限进行考核追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按照主观提升一级进行考核。
(十一)对关键设备备件(A级及以上)发生质量事故按照追责标准提升一级追责考核。
(十二)制造商与贸易商相互勾结虚报物价,经落实情况属实的,对制造商和贸易商根据影响的不同情况按照现有标准进行考核追责;同时贸易商不能代理同一品牌参与投标限制时长主观C级及以上限制7-12个月,主观C级以下限制6个月。
(十三)针对2020年之前的备件、辅材合同中未签订质量追溯考核相关标准的,且证明确为备件质量引发的事故,按客观追责执行,考核金额按照正常客观考核追责金额的10%执行,且不低于追责级别扣款下限,不高于追责级别扣款上限。
(十四)因不可抗拒因素(如疫情等),导致的货品无法正常按照货期要求进行供货,为满足现场生产或工期需求的,供应商可以临时替代供货,明确原合同号、物料编码、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及对应代替物品的对应信息,明确原合同签订物料具体到货日期并承诺可以在合同期内供货,经业主单位厂内三级审批签字确认后,提交营销中心采购管理部、仓储中心、工程服务公司备案,方可发起送货流程,送货不入库,直付现场,仓储中心、工程服务公司对相应替代产品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交予使用单位,对于替代物品使用后产生的事故,按照《包钢股份物资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对供应商进行考核追责,且业主单位要承担主要责任。
(十五)备件资材延期送货、合同延期按照追责级别执行;备件资材延期送货,因不可抗力(疫情等)因素影响期限内导致的延期,可进行免责;集采主合同到期前已形成订单(子约合同),主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送货完毕的,可以由采购中心、仓储中心自行办理合同延期,不予考核。
(十六)对于柴油等验收滞后的物资,实际已使用的无法换货,执行提级考核。
(十七)投标文件、质检资料或其他采购招标过程中文件造假(后期发现),但合同或定标流程已经执行的,符合包钢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可按照客观追责执行。对供应商的考核若为首次可按照考核金额的10%进行考核;第二次可按照考核金额的50%进行考核;第三次按考核金额全额考核;四次及以上按照合同金额的2倍直接进行考核。若同一家供应商连续两次以上出现同类物品同类验收问题的客观考核,第三次则提级管理,按照主观进行考核追责。
(十八)备件材料供货中不存在恶意造假情况,且供应商及时主动赔付的,符合包钢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可按照客观追责执行。
(十九)供应商追责标准。
供应商追责标准
| 追责属性 | 追责级别 | 日常评价扣分 | 标准扣款下限 | 标准扣款上限 |
| 主观追责 | A | 35 | 500,000 | 1,000,000 |
| 主观追责 | B | 25 | 150,000 | 500,000 |
| 主观追责 | C | 15 | 20,000 | 150,000 |
| 主观追责 | D | 5 | 10,000 | 20,000 |
| 主观追责 | E | 3 | 2,000 | 10,000 |
| 客观追责 | A | 15 | 50,000 | 50,0000 |
| 客观追责 | B | 5 | 10,000 | 10,0000 |
| 客观追责 | C | 3 | 1,000 | 50,000 |
二、日常扣分对应综合评标扣分及限制交易标准
(一)对限制交易月数大于6个月的,供应商可以通过缴纳追加罚款抵扣,缴纳追加罚款数额应为问题备件物料价值的5-10倍,抵扣后限制交易期不得低于3个月。限制交易1-3个月的不允许通过另外缴纳追加罚款抵扣。
(二)供应商为实现交易目标,向包钢集团及所属企业人员进行商业贿赂的;与包钢集团及所属企业签定的合同过程中,存在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合同目标不能实现或增加包钢集团及所属企业重大交易成本,或给包钢集团及所属企业经济、社会利益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严重违反包钢集团及所属企业明确告知要求供应商遵守的规章制度的;经包钢(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认定有以上行为的,参照E级及以上级别综合评标扣分,并按照6个月及以上限制交易时长追责供应商;情节严重的,依照《包钢(集团)公司供应商限制交易管理办法》或其他管理文件加重考核追责。且供应商存在以上行为的,不适用于(一)中规定的通过缴纳追加罚款抵扣限制交易时长的相关办法。
(三)根据《包钢股份供应商管理制度》中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限制交易期的相关规定:
1.对于供应商日常违反规定行为1年内累计扣分制定相应退出、限制交易:供应商日常评价扣分大于80分的,实行限制参与交易36个月;供应商日常评价扣分70-80分(含)分的,实行限制参与交易24个月;供应商日常评价扣分60-70分(含)分的,实行限制参与交易12个月;供应商日常评价扣分50-60分(含)的,实行限制参与交易6个月;供应商日常评价扣分40-50分(含)的,实行限制参与交易3个月;供应商日常评价扣分30-40分(含)的,实行限制参与交易1个月;供应商日常评价扣分16-30分的,对供应商集体进行约谈。日常评价扣分作为预选供应商的评价条件。
2.高炉、转炉、铸机等影响钢铁平衡的A+类设备关键备件,提高考核标准:12个月内,同一厂家所供同一类备件,2次出现备件质量事故,且考核分数合计20分(含)以上,限制参与交易12个月;限制交易期满后,12个月内再次出现备件质量事故,且考核分数合计10分(含)以上,限制参与交易24个月,对供应商进行约谈。
(四)供应商限制交易标准。
供应商限制交易标准
| 日常考评累计扣分N | 综合评标扣分标准 | 低价中标折算比例/综合评标扣分每分 | 限制交易时长(月) |
| 30 | (1-5) | 1%-5% | 1 |
| 40 | (6-10) | 1%-5% | 3 |
| 50 | (11-15) | 1%-5% | 6 |
| 60 | (16-20) | 1%-5% | 12 |
| 70 | (21-25) | 1%-5% | 24 |
| N>80 | (26-30) | 1%-5% | 36 |
(5)主、客观追责罚款折抵限制交易时间
供应商不接受罚款其他整改完成的(已送新货、重新修复),根据罚款数额可选择相应的限制交易时间折抵,具体如下:
| 罚款数额范围N | 限制交易时长 |
| 20000<N≤50000 | 3个月 |
| 50000<N≤150000 | 6个月 |
| 150000<N≤500000 | 9个月 |
| 500000<N≤1000000 | 12个月 |
| 1000000<N | 36个月 |
三、供应商追责事项属性、影响值对应的追责级别标准说明
| 追责事项执行标准 | |||||
| 业务大类名称 | 追责事项属性 | 判定标准 | 追责属性 | 追责级别 | 被追责单位 |
| 备件材料采购 | 实物不符 | 物料价值≤0.5万元 | 主观追责 | E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实物不符 | 0.5万元<物料价值≤1万元 | 主观追责 | D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实物不符 | 1万元<物料价值≤50万元 | 主观追责 | C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实物不符 | 50万元<物料价值≤100万元 | 主观追责 | B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实物不符 | 物料价值>100万元 | 主观追责 | A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性能指标不符 | 物料价值≤0.5万元(且性能指标超范围大于等于50%,金属元素大于两种时,若第三、四元素含量及实测均小于1%,以第一第二金属元素含量误差大于等于50%为准;若第三、四元素含量或实测大于等于1%,则以所有元素含量误差大于等于50%为准;物品表面锈蚀或者磕碰变形面积) | 主观追责 | E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性能指标不符 | 0.5万元<物料价值≤1万元(且性能指标超范围大于等于50%,金属元素大于两种时,若第三、四元素含量及实测均小于1%,以第一第二金属元素含量误差大于等于50%为准;若第三、四元素含量或实测大于等于1%,则以所有元素含量误差大于等于50%为准;物品表面锈蚀或者磕碰变形面积) | 主观追责 | D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性能指标不符 | 1万元<物料价值≤50万元(且性能指标超范围大于等于50%,金属元素大于两种时,若第三、四元素含量及实测均小于1%,以第一第二金属元素含量误差大于等于50%为准;若第三、四元素含量或实测大于等于1%,则以所有元素含量误差大于等于50%为准;物品表面锈蚀或者磕碰变形面积) | 主观追责 | C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性能指标不符 | 50万元<物料价值≤100万元(且性能指标超范围大于等于50%,金属元素大于两种时,若第三、四元素含量及实测均小于1%,以第一第二金属元素含量误差大于等于50%为准;若第三、四元素含量或实测大于等于1%,则以所有元素含量误差大于等于50%为准;物品表面锈蚀或者磕碰变形面积) | 主观追责 | B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性能指标不符 | 物料价值>100万元(且性能指标超范围大于等于50%,金属元素大于两种时,若第三、四元素含量及实测均小于1%,以第一第二金属元素含量误差大于等于50%为准;若第三、四元素含量或实测大于等于1%,则以所有元素含量误差大于等于50%为准;物品表面锈蚀或者磕碰变形面积) | 主观追责 | A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性能指标不符 | 物料价值≤50万元(且性能指标超范围小于50%;电缆性能指标参照一项第(八)条。) | 客观追责 | C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性能指标不符 | 50万元<物料价值≤100万元(且性能指标超范围小于50%;电缆性能指标参照一项第(八)条。) | 客观追责 | B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性能指标不符 | 物料价值>100万元(且性能指标超范围小于50%;电缆性能指标参照一项第(八)条。) | 客观追责 | A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质检资料造假 | 物料价值≤0.5万元 | 主观追责 | E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质检资料造假 | 0.5万元<物料价值≤1万元 | 主观追责 | D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质检资料造假 | 1万元<物料价值≤50万元 | 主观追责 | C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质检资料造假 | 50万元<物料价值≤100万元 | 主观追责 | B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质检资料造假 | 物料价值>100万元 | 主观追责 | A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质检资料造假 | 物料价值≤50万元(物料为真品) | 客观追责 | C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质检资料造假 | 50万元<物料价值≤100万元(物料为真品) | 客观追责 | B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质检资料造假 | 物料价值>100万元(物料为真品) | 客观追责 | A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投标文件造假 | 标的额度≤0.5万元 | 主观追责 | E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投标文件造假 | 0.5万元<标的额度≤1万元 | 主观追责 | D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投标文件造假 | 1万元<标的额度≤50万元 | 主观追责 | C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投标文件造假 | 50万元<标的额度≤100万元 | 主观追责 | B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投标文件造假 | 标的额度>100万元 | 主观追责 | A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投标文件造假 | 物料价值≤50万元(物料为真品或符合包钢利益最大化) | 客观追责 | C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投标文件造假 | 50万元<物料价值≤100万元(物料为真品或符合包钢利益最大化) | 客观追责 | B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投标文件造假 | 物料价值>100万元(物料为真品或符合包钢利益最大化) | 客观追责 | A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合同延期 | 连续两次超合同规定有效期限,且累计延期期限12个月以上,按照追责级别扣款下限执行 | 主观追责 | B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合同延期 | 超合同规定有效期限,且延期期限9个月以上,按照追责级别下限2倍考核。 | 主观追责 | C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合同延期 | 超合同规定有效期限,且延期期限6个月以上,按照追责级别扣款下限执行 | 主观追责 | C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合同延期 | 超合同规定有效期限,且延期期限3个月以上,按照追责级别扣款下限执行 | 主观追责 | D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合同延期 | 超合同规定期限10%以内,或延期期限3个月以内,按照追责级别下限考核。 | 主观追责 | E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质量追溯 | 合同金额≤0.5万元且实际上线使用寿命小于承诺使用寿命的50% | 主观追责 | E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质量追溯 | 0.5万元<合同金额≤1万元且实际上线使用寿命小于承诺使用寿命的50% | 主观追责 | D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质量追溯 | 1万元<合同金额≤50万元且实际上线使用寿命小于承诺使用寿命的50% | 主观追责 | C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质量追溯 | 50万元<合同金额≤100万元且实际上线使用寿命小于承诺使用寿命的50% | 主观追责 | B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质量追溯 | 合同金额>100万元且实际上线使用寿命小于承诺使用寿命的50% | 主观追责 | A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质量追溯 | 合同金额≤50万元且实际上线使用寿命大于等于承诺使用寿命的50% | 客观追责 | C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质量追溯 | 50万元<合同金额≤100万元且实际上线使用寿命大于等于承诺使用寿命的50% | 客观追责 | B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质量追溯 | 合同金额>100万元且实际上线使用寿命大于等于承诺使用寿命的50% | 客观追责 | A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结算 | 非正常渠道上访 | 供应商未与包钢协调,通过非正常渠道上访,对包钢造成不良影响(三次及以上) | 主观追责 | A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结算 | 非正常渠道上访 | 供应商未与包钢协调,通过非正常渠道上访,对包钢造成不良影响(两次) | 主观追责 | B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结算 | 非正常渠道上访 | 供应商未与包钢协调,通过非正常渠道上访,对包钢造成不良影响(首次) | 主观追责 | C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虚报物价 | 供应商虚报物价,且既成事实签订采购合同的,涨幅超过历史采购价1.5倍及以上的或紧急采购询价涨幅超过历史采购价2倍及以上,且合同金额>100万元 | 主观追责 | A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虚报物价 | 供应商虚报物价,且既成事实签订采购合同的,涨幅超过历史采购价1倍及以上或紧急采购询价涨幅超过历史采购价1.5倍及以上,且合同金额>50万元 | 主观追责 | B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虚报物价 | 供应商虚报物价,且既成事实签订采购合同的,涨幅超过历史采购价0.5倍及以上的,且合同金额≤50万元 | 主观追责 | C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虚报物价 | 供应商虚报物价,且未成事实签订采购合同的,涨幅超过历史采购价1.5倍及以上或紧急采购询价涨幅超过历史采购价2倍及以上,且合同金额>100万元 | 主观追责 | B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虚报物价 | 供应商虚报物价,且未成事实签订采购合同的,涨幅超过历史采购价1倍及以上或紧急采购询价涨幅超过历史采购价1.5倍及以上,且合同金额>50万元 | 主观追责 | C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虚报物价 | 供应商虚报物价,且未成事实签订采购合同的,涨幅超过历史采购价0.5倍及以上的,且合同金额≤50万元 | 主观追责 | D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虚报物价 | 供应商虚报物价,且既成事实签订采购合同的,经出具采购渠道证明,非故意虚假报价的,且合同金额>100万元 | 客观追责 | A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虚报物价 | 供应商虚报物价,且既成事实签订采购合同的,经出具采购渠道证明,非故意虚假报价的,且50万元<合同金额≤100万元 | 客观追责 | B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虚报物价 | 供应商虚报物价,且既成事实签订采购合同的,经出具采购渠道证明,非故意虚假报价的,且合同金额≤50万元 | 客观追责 | C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虚报物价 | 供应商虚报物价,单项物料降价超过历史采购价70%,最后不予执行的,且合同金额>100万元 | 主观追责 | A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虚报物价 | 供应商虚报物价,单项物料降价超过历史采购价60%,最后不予执行的,且50万元<合同金额≤100万元 | 主观追责 | B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虚报物价 | 供应商虚报物价,单项物料降价超过历史采购价50%,最后不予执行的,且1万元<合同金额≤50万元 | 主观追责 | C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虚报物价 | 供应商虚报物价,单项物料降价超过历史采购价40%,最后不予执行的,且0.5万元<合同金额≤1万元 | 主观追责 | D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虚报物价 | 供应商虚报物价,单项物料降价超过历史采购价30%,最后不予执行的,且合同金额≤0.5万元 | 主观追责 | E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虚报物价 | 直供包钢制造商恶意选用贸易商间接与包钢合作,增加采购资金,且增加金额>100万元 | 主观追责 | A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虚报物价 | 直供包钢制造商恶意选用贸易商间接与包钢合作,增加采购资金,且50万元<增加金额≤100万元 | 主观追责 | B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虚报物价 | 直供包钢制造商恶意选用贸易商间接与包钢合作,增加采购资金,且1万元<增加金额≤50万元 | 主观追责 | C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虚报物价 | 直供包钢制造商恶意选用贸易商间接与包钢合作,增加采购资金,且0.5万元<增加金额≤1万元 | 主观追责 | D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虚报物价 | 直供包钢制造商恶意选用贸易商间接与包钢合作,增加采购资金,且增加金额≤0.5万元 | 主观追责 | E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电子元器件生产日期超期三年 | 物料价值≤50万元且非主观造假的 | 客观追责 | C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电子元器件生产日期超期三年 | 50万元<物料价值≤100万元且非主观造假的 | 客观追责 | B | 供应商 |
| 备件材料采购 | 电子元器件生产日期超期三年 | 物料价值>100万元且非主观造假的 | 客观追责 | A | 供应商 |
合同编号:
与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2020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定义....................3
第二章承诺....................4
第三章履约责任....................5
第四章检验及验收....................7
第五章所有权及风险转移....................7
第六章监测监制权....................7
第七章侵权责任....................8
第八章最惠待遇....................8
第九章费用承担....................8
第十章限制转让....................8
第十一章税务处理....................9
第十二章合同变更、终止与解除....................9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10
第十四章保密....................10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11
第十六章送达....................11
第十七章生效及争议解决....................12
第十八章其他....................12
甲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行:
账号:
乙方(供方):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行:
账号: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订立本合同。本合同订立后,双方订立的每期或每笔订单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共同构成双方之间均应遵循的权利义务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为:
货物/服务:是指甲乙双方约定交易的标的物,包括原燃料、废钢、机器设备、备品备件、辅材辅料等各类货物及维修、检修等服务。
订单:是指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服务的标的名称、价格、数量、原产地、品牌、规格型号、包装及包装标准、质量标准及检验/验收、交货方式和运输方式、结算及付款、质保期和质保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基于本合同履行的书面约定。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方违约,导致守约方财产直接减少和守约方采取补救措施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或全部支出:守约方在市场上寻找同类替代品的价格及所需的任何费用;由第三方接替履行后守约方的任何支出;守约方为抵消违约方违约的影响而增加的人力资源、原材料、工艺技术等支出;守约方其他直接支出。
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方违约造成守约方预期利益的减损,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方违约造成守约方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价格的降低导致的利润减少(利润减少额以守约方去年同比或上一生产周期环比孰高计算);违约方违约造成守约方停产停工的损失(守约方停工停产时间内的损失为守约方不能正常生产货物、提供服务的销售额,以守约方去年同比或停产停工前上一生产周期环比孰高计算);为处理违约方违约导致货物/服务的生产周期延长的损失(生产周期延长的损失为守约方不能正常生产货物、提供服务的销售额,以守约方去年同比或生产周期延长前上一生产周期环比孰高计算);守约方其他预期利益的减损。
甲方认可:是指由甲方授权人员或甲方承担相应职务的人员对乙方合同履行能力及合同履行情况以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的评定活动。仅有甲方授权人员或甲方承担相应职务的人员签字或仅加盖公章,不具有甲方认可的效力。
关联单位:是指与合同订立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以及存在可能导致合同订立方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日期:本合同中除非特指,否则所有日期均为公历日。
第二条甲乙双方作为签约方,均做出如下承诺:
(一)双方均为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或法人的分支机构)、其他非法人组织等,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支机构财产不足以承担法律责任的由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承担);任何一方订立并履行本合同,均不违反中国任何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任何一方均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订立本合同所必需的资格、资质、许可、营业范围。
(二)任何一方订立并履行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完成订立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和审批,包括一切所需之内部决策及政府批准、许可、登记和备案。任何一方订立本合同不会导致违反其公司章程,或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订立的协议或承诺。
(三)任何一方均已适当、合法履行劳动、安全、环保、纳税、货物质量等社会责任,且订立本合同的行为不违背公序良俗。
任何一方违反本条承诺,对方均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相对方赔偿因解除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
第三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向甲方承诺不存在下列情形,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乙方纳入交易禁入名单,乙方还需承担自被认定之日起前三年双方同类货物/服务合计成交金额30%的违约金:
(一)乙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单位认定存在经济违法犯罪的;以及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单位交易中存在行贿等不廉洁行为的;
(二)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货物,曾经或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或存在上述行为,虽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因违反行政法规,曾经或者正被行政处罚的,以及曾经或者正在被民事追索的;
(三)存在冒充品牌、冒充原产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曾经或者正在被刑事、行政处罚,以及曾经或者正在被民事追索的;
(四)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单位交易中,在招投标、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欺诈以及弄虚作假、相互串通、里勾外联等手段,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甲方及甲方关联单位受到损害的,以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造成重大质量、生产事故;
(五)受到安全、环保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社会责任严重履行不到位等行为,被行政机关勒令停产停业停建等的;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单位交易中,存在违反甲方及甲方关联单位安全、环保、综合治理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解除合同的;
(六)乙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前述主体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存在上述(二)-(五)款行为的。
第四条乙方承诺:其订立或履行本合同,不侵害任何第三人的财产权、名誉权、荣誉权、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不存在其他侵权行为;甲方购买乙方的货物/服务支付的对价,已包含货物/服务的所有知识产权费用。
若有第三人就乙方提供的货物/服务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对第三人的主张承担责任,并需向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订单约定金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直接和间接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方认可外,乙方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被第三人占有、使用等情形。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按照第四条第二款约定执行。
第三章履约责任
第六条乙方提供货物/服务(不论有偿还是无偿),需履行全面交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全面交付标的物及相应的备品备件、操作工具(含备用)、保修单、货物合格证、操作软件、操作说明、密码、图纸、单证、资料等与甲方使用该货物/服务不可缺少的有形或无形的货物/服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后续的操作规程改进、软件升级、相关更新等,应向甲方免费提供。
第七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前或延迟提供货物/服务,对于甲方要求提前或延迟提供的,乙方须尽力满足甲方需求。如乙方应甲方要求提前或延迟提供货物/服务需增加额外费用,增加的费用经甲方认可后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乙方应按照订单约定的时限或甲方要求的时限提供货物/服务,乙方逾期未能提供货物/服务(包括全部不能提供、部分不能提供)的,按照如下约定处理:
(一)乙方逾期未超过30日,经甲方认可,乙方可在逾期不超过30日期间内继续提供货物/服务,但乙方需自逾期之日起按未提供货物/服务金额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违约金。
(二)乙方逾期30日后部分履行供货义务,经甲方认可,本合同可延期履行至新的约定期限,但乙方需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按未提供货物/服务金额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违约金;新的约定期限届满,乙方未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甲方有权拒收逾期货物/服务并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逾期提供货物/服务金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直接和间接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三)乙方逾期30日后未能履行任何供货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订单约定金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直接和间接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四)乙方逾期履行全部或部分供货义务,经甲方书面催告后,在催告告知期限内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上款(三)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按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案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逾期提供货物/服务,未经甲方认可,但甲方工作人员已经接收或已经使用的,并不视为甲方放弃追索乙方逾期的违约责任,乙方需自逾期之日起按未提供货物/服务金额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违约金。
乙方因客观原因、第三方过错等预计逾期提供货物/服务的,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履行了提前通知甲方的义务,可作为甲方选择继续履行、解除本合同或放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参考。
第十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货物/服务,应首先满足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技术协议要求、参数要求、成分要求、特殊质量要求等。双方未约定质量标准的,适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中标准较高者;无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应能满足甲方的使用需求。
乙方提供的货物/服务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甲方可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与乙方按质协商折价;
(二)按照甲方以及甲方关联单位质量管控制度或适用于其他同类货物/服务提供者的价格计算方式直接扣减价款;
(三)要求乙方修理、退换、重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修理、退换、重做的期间计入订单约定的提供货物/服务期间;逾期未能完成修理、退换、重做的,适用本合同第八条关于逾期的约定。
(四)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订单约定金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直接和间接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按照订单约定的数量提供货物/服务,乙方提供货物/服务数量少于订单约定的,应负责补足,逾期补足的,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提供货物/服务数量多于订单部分,甲方有权拒收或按照最近一期订单价格签收结算。甲方拒收的,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乙方提供的货物有外包装的,交付的货物实际数量应与外包装标签标注数量相符。若甲方发现乙方交付的货物实际数量比外包装标签标注数量少且不符合双方溢短装的规定或交易惯例,乙方应补足短缺的部分,逾期补足的,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检验及验收
第十二条乙方签署本合同前,已经知悉甲方的化验、检验、验收制度及程序(成文或不成文),同意甲方按照相关制度及程序对乙方提供的货物/服务进行化验/检验/验收。乙方对甲方认定的货物/服务数量或质量有异议时,应当在甲方出具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逾期视为乙方同意甲方的认定。
对于乙方的异议,甲方有权直接指定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货物/服务的质量和/或数量进行化验/检验/鉴定。订立本合同即表明双方一致认可该第三方机构的鉴定结果。鉴定结果显示乙方提供的货物/服务符合质量/数量约定的,鉴定费用、相关责任或损失由甲方承担;不符合质量/数量约定的,鉴定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或损失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约定承担。
第五章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第十三条乙方应按订单约定,将提供的货物交付至指定的地点,或在指定的地点提供服务。乙方未在指定地点交付货物/服务的,视为乙方逾期未能提供货物/服务,适用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
第十四条乙方提供的货物,若乙方负责运输,除双方订单另有约定外,乙方卸车至指定地点后视为交付,交付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乙方提供的货物,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承运人负责运输,除双方订单另有约定外,乙方货交承运人后视为交付,交付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第六章监测监制权
第十五条乙方履约前或履约过程中,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现场进行考察、分析、监测,乙方应提供便利条件予以配合。甲方合理怀疑乙方将不能履约时,有权要求乙方证明自己的履约能力;乙方不能证明或证明力不足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缴履约保证金、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甲方有权根据订单的约定赴乙方生产场地进行现场监制,乙方应予配合。甲方监制过程中发现乙方的生产工艺、配方、原料等与订单约定不符,或利用该生产工艺、配方、原料等生产的货物不符合双方约定或不能满足订单约定的甲方使用需求的,有权要求乙方改进。乙方拒绝改进或改进后逾期的,甲方有权适用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侵权责任
第十七条乙方提供的货物/服务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乙方及任何第三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乙方提供的货物/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承担赔偿、补偿等经济责任的,该责任最终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提供货物/服务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乙方及任何第三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八章最惠待遇
第十八条除双方另有协议约定外,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货物/服务,同等条件下给予甲方的优惠待遇不低于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的同类货物/服务的综合优惠。若甲方发现乙方给予第三方的综合优惠优于向甲方提供的货物/服务的价格,乙方同意向甲方返还2倍的价差,该价差由甲方计算。
第九章费用承担
第十九条甲方若向乙方支付了订金或预付款,乙方在履约时出现逾期或其他违约,乙方除承担相应条款的责任外,还应就甲方支付的订金或预付款与乙方未履约部分的差额,自甲方支付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向甲方另行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乙方退还订金或预付款的差额,或乙方提供的合格货物/服务的金额大于等于订金或预付款金额。
甲方若向乙方支付了定金,乙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十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进行准备的费用、提供货物/服务期间支出的费用、提供货物/服务后支出的费用(包括乙方向自身雇员支付的任何费用、与第三方的合同费用、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侵权费用、无因管理费用、政府性税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十章限制转让
第二十一条非经甲方认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不得将订单中约定的由乙方直接提供的货物/服务进行委托或分包。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需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订单货物/服务约定金额30%的违约金。同时乙方的转让以及委托、分包行为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且甲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本合同。
经甲方认可,乙方可将订单中约定的由乙方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货物/服务委托或分包第三人,该第三人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时,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经甲方认可,乙方将订单中约定的由乙方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货物/服务委托或分包第三人的,乙方有义务向第三方出示本合同,使第三方明确知悉本合同的内容并遵守本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非经甲方认可,本合同应由乙方亲自履行,不得由第三方以乙方的名义履行。
乙方存在上述行为的,需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订单货物/服务约定金额3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章税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就订单约定的货物/服务向甲方开具足额(指已通过甲方验收的货物/服务的价值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甲方向乙方付款的前提条件。乙方未足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不向乙方付款。
如因乙方发票未按期提供或发票不合规等原因,导致甲方增值税无法抵扣,乙方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发票问题导致甲方无法抵扣的税款,以及由此产生的须由甲方支付的滞纳金、行政罚款等。
第十二章合同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四条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以及订单内容,但任何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需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且任何变更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合同约定遵守的合同一方的规章制度;除非发生重大情势变更,否则也不得根本性改变合同订立前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条件。
第二十五条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订单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条款部分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双方终止本合同、订单,合同、订单的终止不影响其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保密条款的效力:
(一)合同、订单履行期限届满或合同、订单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并终止合同,或解除并终止全部或部分订单。
(三)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任何一方有权在书面履行告知义务后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订单: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三)本合同约定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按照法律规定,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条款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解除时,双方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按照本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依据本合同相应条款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解除时,另一方按照本合同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订单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部分条款解除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继续有效。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其中结算、清理、保密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相应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若甲方或甲方关联单位对乙方负有尚未履行完毕的价款(不论该价款系本合同还是其他合同项下的款项),乙方订立本合同即表明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直接将该相应金额的价款与乙方基于本合同承担的责任进行扣减、抵消,不足部分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
对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若乙方对甲方及甲方关联单位有尚未履行完毕的债权,乙方订立本合同即表明乙方同意将该相应金额的债权向甲方进行转让,用于甲方直接扣减、抵消乙方应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不足部分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
第三十二条违约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除依据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还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保管费、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合理费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继续补足,直至依据本合同约定弥补守约方的全部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第十四章保密
第三十三条双方对履约中获得对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合同、协议、报告、数据、备忘录、记录、市场营销、财务资料、法律文件、商业与制造和技术秘密、意见、预测、企业战略、行政情况等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亦不得向任何人披露其向对方提供货物/服务的数量、规格、价格、供货期间、支付方式等信息。一方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仅能用于双方之间正在履行或将要发生的交易,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在合同终止、撤销、转让或解除后,根据一方的要求,另一方应及时销毁或归还对方提供的所有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四条如一方被要求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有权监管部门提供上述信息,该方同意向另一方予以通报,以便另一方有充足的时间辩明是否存在泄密及获得保护的措施和法定支持。
双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直至相关秘密公开为止。
第三十五条双方及其董事、监事、雇员、聘请的机构违反本条约定的,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自接受信息至违反上述义务之日期间双方所有订单约定金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还需向守约方赔偿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地震、火山爆发、传染性疾病、战争、动乱、政府禁令或征收、罢工、禁运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应视为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立即将事件情况以最可行、最便捷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事件详情、事件与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延期履行的期限,并按照另一方要求的合理时限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
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不能履行一方的违约责任,但在逾期期间或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不免除违约责任。
由于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调整,对本合同的履行形成直接的限制,双方可参照本条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章送达
第三十七条一方按照本合同列明的另一方的联系人、地址、电话、邮箱发送的任何通知、请求或其他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形式)发送。下述发送方式视为有效送达。
(一)如通过人员递送,在收件方签收时视为送达;
(二)如以传真传送,在传送完成并收到正确回号或传真报告时视为送达;
(三)如以电子邮件传送,在电子邮件发出时视为送达;
(四)如以信函方式邮寄,以交付投递后的第五日视为送达;
乙方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向甲方发出的所有通知、请求或其他文件,须在发出后的三日内将加盖公章的正式函件原件以人员递送或是信函邮寄方式送达甲方。
本合同列明的联系地址适用于各方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包括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一方在联系地址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未按本条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其在本合同中所列明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一方列明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联系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对方的通知或法律文件、法院的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七章生效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双方同意,就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进行友好磋商。
双方经过磋商难以达成一致的,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或合同订立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双方仍应履行其他条款约定的合同义务。
第四十条任何一方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其放弃权利。任何权利的单独或部分行使并不排除其他行使方式或进一步的权利行使,也并不排除对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金钱赔偿不足以补偿违约方违反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其他公平的补救措施。任何救济方式不视作违约的排他性救济方式,但应作为其他合法的补救措施之补充。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由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电子签章与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双方订立的订单适用本合同的约定。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持有壹份,乙方持有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于包头市订立。
第十八章其他
第四十三条乙方订立本合同时,已经收悉《包钢(集团)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包钢(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考核办法》、《包钢(集团)公司能源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等其他相关制度及办法,理解并同意甲方参照该制度及办法对乙方及其业务人员进行管理,接受甲方适用该制度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本合同约定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单位已生效的管理办法、制度中有关日期、程序等规定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制度为准。
第四十四条甲乙双方互为合作伙伴,双方通过订立本合同对增强双方履约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乙方了解甲方签署本合同的背景和目标,已知悉并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对本合同约定内容无歧义且不持异议。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文件的效力按照如下顺序适用:
(一)本合同
(二)本合同订单及其补充
(三)甲方招标文件
(四)乙方投标文件
(五)技术协议等其他文件
第四十六条双方其他约定
各方认可,《廉洁诚信协议》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文本体系,(非包钢(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违反《廉洁诚信协议》的行为,纳入本合同违约责任的范围,(包钢(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均有权从对(非包钢(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应付账款或(非包钢(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交纳的保证金(不局限于本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或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如(非包钢(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不存在应收账款或保证金的,则(包钢(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再另行追偿。
(以下为签字页)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附件
廉洁诚信协议
甲方:包钢各公司
乙方:
为规范甲、乙双方业务行为,建立诚实守信的合作关系,共创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双方在签订《》在年度签署的全部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的同时,同步签订本《廉洁诚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甲、乙双方守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二)本着平等、公平、诚信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不得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
(三)加强相互监督,发现对方出现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有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四)甲乙双方发生的任何利益往来只能在两个签约主体之间发生,严禁任何人利用甲乙双方的交易与任何一方员工个人或其亲友间发生业务,或对任何一方业务施加影响及进行利益往来等。
(五)甲乙双方在业务或商务往来中要遵循基本的商业道德和基本职业操守,禁止虚假信息、虚假交易。
第二条甲方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政策要求,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报销。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或其工作人员的钱款、住房、车辆等。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提供任何可能影响甲方利益的商业秘密,包括与乙方有竞争关系的甲方其他合作方的商业秘密。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有其他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或违规违纪违法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三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任何形式的财物。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给予甲方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好处费。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或其亲属支付的任何费用。
(四)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安排可能影响甲方依法履职、依约履行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出借钱款、住房、车辆等,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变相行贿。
(六)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关联的人员提出任何可能影响甲方利益的商业秘密,包括与乙方有竞争关系的甲方其他合作方的商业秘密。
(七)乙方应诚信经营,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不得与甲方关联的人员串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标准、延误交货期或影响甲方对乙方正当的投诉和追偿。
(八)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进行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乙方可对甲方人员违约行为进行举报,举报渠道:
电话:0472-266933318847219333
(二)乙方如将主合同中的部分项目委托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协议》时,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三)乙方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
1.全部或部分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尚未履行完毕的主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
2.根据《包钢(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纳入限制交易名单。
3.要求乙方支付廉洁违约金。
(四)违约赔偿
乙方或其工作人员因违约、被追究违约责任,或因其违约行为导致主合同无效或解除等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乙方获得的利益确定。
(五)廉洁违约金
1.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并可能构成违纪违法的,甲方纪检监察机关有权向乙方有管辖权的部门移送相关问题线索。乙方或其工作人员行为最终定性为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的,乙方应按行贿数额的3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出现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违约情形并对甲方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甲方还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具体标准为:主合同标的总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承担主合同标的总额15%的违约金;主合同标的总额超过100万至1000万的部分,承担主合同标的总额10%的违约金;主合同标的总额超过1000万的部分,承担主合同标的总额5%的违约金。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视情况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乙方违约金:
(1)主动向甲方相关机构交代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2)积极配合甲方相关机构查办案件的;
(3)主动检举甲方同案人或者甲方相关机构、相关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4)如系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等造成乙方或其工作人员违约的;
(5)其他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的情形。
4.本《协议》为主合同附件,乙方同意将本《协议》内容全部纳入主合同违约责任范围,若乙方或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不论该行为于何时被发现,甲方均有权从对乙方的应付账款或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不局限于主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或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如乙方不存在应收账款或保证金的,则甲方再另行追偿。乙方对此认可且不持异议。
第五条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冲突,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六条双方签订本《协议》前,已知悉并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对本《协议》约定内容无歧义且不持异议。
第七条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等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经办人:
电话: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合同编号:
与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2025版)
签署时间:年月日
合同期:
目录
第一章定义....................3
第二章承诺4
第三章履约责任....................5
第四章质量要求6
第五章检验及验收7
第六章所有权及风险转移7
第七章监测监制权8
第八章侵权责任8
第八章最惠待遇....................8
第九章费用承担....................8
第十章限制转让....................9
第十一章税务处理....................9
第十二章合同变更、终止与解除....................10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10
第十四章保密....................11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11
第十六章送达....................12
第十七章生效及争议解决....................12
第十八章其他....................13
甲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行:
账号:
乙方(供方):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行:
账号: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本合同订立后,双方订立的每期或每笔订单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共同构成双方之间均应遵循的权利义务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为:
货物/服务:是指甲乙双方约定交易的标的物,包括原燃料、废钢、机器设备、备品备件、辅材辅料等各类货物及日常经营所需服务。
订单:是指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货物/服务的标的名称、价格、数量、原产地、品牌、规格型号、包装及包装标准、质量标准及检验/验收、交货方式和运输方式、结算及付款、质保期和质保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关于本合同履行的书面约定。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方违约,导致守约方财产直接减少和守约方采取补救措施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或全部支出:守约方在市场上寻找同类替代品的价格及所需的任何费用;由第三方接替履行后守约方的任何支出;守约方为抵消违约方违约的影响而增加的人力资源、原材料、工艺技术等支出;守约方其他直接支出。
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方违约造成守约方预期利益的减损,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方违约造成守约方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价格的降低导致的利润减少(利润减少额以守约方去年同比或上一生产周期环比孰高计算);违约方违约造成守约方停产停工的损失(守约方停工停产时间内的损失为守约方不能正常生产货物、提供服务的销售额,以守约方去年同比或停产停工前上一生产周期环比孰高计算);为处理违约方违约导致货物/服务的生产周期延长的损失(生产周期延长的损失为守约方不能正常生产货物、提供服务的销售额,以守约方去年同比或生产周期延长前上一生产周期环比孰高计算);守约方其他预期利益的减损。
甲方认可:是指由甲方授权人员或甲方承担相应职务的人员对乙方合同履行能力及合同履行情况以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的评定活动。仅有甲方授权人员或甲方承担相应职务的人员签字或仅加盖公章,不具有甲方认可的效力。
关联单位:是指与合同订立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以及存在可能导致合同订立方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日期:本合同中除非特指,否则所有日期均为公历日。
第二章承诺
第二条甲乙双方作为签约方,均做出如下承诺:
(一)双方均为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或法人的分支机构)、其他非法人组织等,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支机构财产不足以承担法律责任的由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承担);任何一方订立并履行本合同,均不违反中国任何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任何一方均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订立本合同所必需的资格、资质、许可、营业范围。
(二)任何一方订立并履行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完成订立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和审批,包括一切所需之内部决策及政府批准、许可、登记和备案。任何一方订立本合同不会导致违反其公司章程,或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订立的协议或承诺。
(三)任何一方均已适当、合法履行劳动、安全、环保、纳税、产品质量等社会责任,且订立本合同的行为不违背公序良俗。
任何一方违反本条承诺,对方均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相对方赔偿因解除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
第三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向甲方承诺不存在下列情形,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依据甲方关于采购管理和供应商管理的规定将乙方纳入交易禁入名单,乙方还需承担自被认定之日起前三年双方同类货物/服务合计成交金额30%的违约金:
(一)乙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单位认定存在经济违法犯罪的;
(二)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货物,曾经或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或存在上述行为,虽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因违反行政法规,曾经或者正被行政处罚的,以及曾经或者正在被民事追索的;
(三)存在冒充品牌、冒充原产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曾经或者正在被刑事、行政处罚,以及曾经或者正在被民事追索的;
(四)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单位交易中,在招标采购、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欺诈以及弄虚作假、相互串通、里勾外联等手段,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甲方及甲方关联单位受到损害的,以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造成重大质量、生产事故;
(五)受到安全、环保、税务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社会责任严重履行不到位等行为,被行政机关勒令停产停业停建等的;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单位交易中,存在违反甲方及甲方关联单位安全、环保、综合治理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解除合同的;
(六)乙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前述主体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存在上述(二)-(五)款行为的。
第四条乙方承诺:其订立或履行本合同,不侵害任何第三人的财产权、名誉权、荣誉权、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不存在其他侵权行为;甲方购买乙方的货物/服务支付的对价,已包含货物/服务的所有知识产权费用。
若有第三人就乙方提供的货物/服务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对第三人的主张承担责任,并需向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订单约定金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直接和间接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方认可外,乙方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被第三人占有、使用等情形。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按照第四条第二款约定执行。
第三章履约责任
第六条乙方提供货物/服务(不论有偿还是无偿),需履行全面交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全面交付标的物及相应的备品备件、操作工具(含备用)、保修单、货物合格证、操作软件、操作说明、密码密钥、图纸、单证、资料等与甲方使用该货物/服务不可缺少的有形或无形的货物/服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后续的操作规程改进、软件升级、相关更新等,应向甲方免费提供。
第七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前或延迟提供货物/服务,对于甲方要求提前或延迟提供的,乙方须尽力满足甲方需求。如乙方应甲方要求提前或延迟提供货物/服务需增加额外费用,增加的费用经甲方认可后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乙方应按照订单约定的时限或甲方要求的时限提供货物/服务,乙方逾期未能提供货物/服务(包括全部不能提供、部分不能提供)的,按照如下约定处理:
(一)乙方逾期未超过30日,经甲方认可,乙方可在逾期不超过30日期间内继续提供货物/服务,但乙方需自逾期之日起按未提供货物/服务金额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违约金。
(二)乙方逾期30日后部分履行供货义务,经甲方认可,本合同可延期履行至新的约定期限,但乙方需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按未提供货物/服务金额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违约金;新的约定期限届满,乙方未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甲方有权拒收逾期货物/服务并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逾期提供货物/服务金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直接和间接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三)乙方逾期30日后未能履行任何供货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订单约定金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直接和间接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四)乙方逾期履行全部或部分供货义务,经甲方书面催告后,在催告告知期限内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上款(三)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按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案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逾期提供货物/服务,未经甲方认可,但甲方工作人员已经接收或已经使用的,并不视为甲方放弃追索乙方逾期的违约责任,乙方需自逾期之日起按未提供货物/服务金额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违约金。
乙方因客观原因、第三方过错等预计逾期提供货物/服务的,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履行了提前通知甲方的义务,可作为甲方选择继续履行、解除本合同或放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参考。
第四章质量要求
第十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货物/服务,应首先满足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技术协议要求、参数要求、成分要求、特殊质量要求等。双方未约定质量标准的,适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中标准较高者;无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应能满足甲方的使用需求。
乙方提供的货物/服务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甲方可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并且不受序号排列顺序限制:
(一)按照甲方以及甲方关联单位质量管控制度或适用于其他同类货物/服务提供者的价格计算方式直接扣减价款;
(二)与乙方按质协商折价;
(三)要求乙方修理、退换、重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修理、退换、重做的期间计入订单约定的提供货物/服务期间;逾期未能完成修理、退换、重做的,适用本合同第八条关于逾期的约定。
(四)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订单约定金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直接和间接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乙方应当按照订单约定的数量提供货物/服务,乙方提供货物/服务数量少于订单约定的,应负责补足,逾期补足的,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提供货物/服务数量多于订单部分,甲方有权拒收或按照最近一期订单价格签收结算。甲方拒收的,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乙方提供的货物有外包装的,交付的货物实际数量应与外包装标签标注数量相符。若甲方发现乙方交付的货物实际数量比外包装标签标注数量少且不符合双方溢短装的规定或交易惯例,乙方应补足短缺的部分,逾期补足的,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检验及验收
第十二条乙方签署本合同前,已经知悉甲方的化验、检验、验收制度及程序(成文或不成文),同意甲方按照相关制度及程序对乙方提供的货物/服务进行化验/检验/验收。乙方对甲方认定的货物/服务数量或质量有异议时,应当在甲方将结果通知乙方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逾期视为乙方同意甲方的认定。
对于乙方的异议,甲方有权直接指定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货物/服务的质量和/或数量进行化验/检验/鉴定。订立本合同即表明双方一致认可该第三方机构的鉴定结果。鉴定结果显示乙方提供的货物/服务符合质量/数量约定的,鉴定费用、相关责任或损失由甲方承担;不符合质量/数量约定的,鉴定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或损失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约定承担。
第六章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第十三条乙方应按订单约定,将提供的货物交付至指定的地点,或在指定的地点提供服务。乙方未在指定地点交付货物/服务的,视为乙方逾期未能提供货物/服务,适用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
第十四条乙方提供的货物,若乙方负责运输,除双方订单另有约定外,乙方卸车至指定地点后视为交付,交付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乙方提供的货物,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承运人负责运输,除双方订单另有约定外,乙方货交承运人后视为交付,交付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第七章监测监制权
第十五条乙方履约前或履约过程中,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现场进行考察、分析、监测,乙方应提供便利条件予以配合。甲方合理怀疑乙方将不能履约时,有权要求乙方证明自己的履约能力;乙方不能证明或证明力不足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缴履约保证金、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甲方有权根据订单的约定赴乙方生产场地进行现场监制、溯源,乙方应予配合。甲方监制过程中发现乙方的生产工艺、配方、原料等与订单约定不符,或利用该生产工艺、配方、原料等生产的货物不符合双方约定或不能满足订单约定的甲方使用需求的,有权要求乙方改进。乙方拒绝改进或改进后逾期的,甲方有权适用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侵权责任
第十七条乙方提供的货物/服务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乙方及任何第三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乙方提供的货物/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承担赔偿、补偿等经济责任的,该责任最终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提供货物/服务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乙方及任何第三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八章最惠待遇
第十八条除双方另有协议约定外,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货物/服务,同等条件下给予甲方的优惠待遇不低于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的同类货物/服务的综合优惠。若甲方发现乙方给予第三方的综合优惠优于向甲方提供的货物/服务的价格,乙方同意向甲方返还2倍的价差,该价差由甲方计算,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九章费用承担
第十九条甲方若向乙方支付了订金或预付款,乙方在履约时出现逾期或其他违约,乙方除承担相应条款的责任外,还应就甲方支付的订金或预付款与乙方未履约部分的差额,自甲方支付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向甲方另行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乙方退还订金或预付款的差额,或乙方提供的合格货物/服务的金额大于等于订金或预付款金额。
甲方若向乙方支付了定金,乙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十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进行准备的费用、提供货物/服务期间支出的费用、提供货物/服务后支出的费用(包括乙方向自身雇员支付的任何费用、与第三方的合同费用、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侵权费用、无因管理费用、政府性税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十章限制转让
第二十一条非经甲方认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不得将订单中约定的由乙方直接提供的货物/服务进行委托或分包。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需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订单货物/服务约定金额30%的违约金。同时乙方的转让以及委托、分包行为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且甲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本合同。
经甲方认可,乙方可将订单中约定的由乙方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货物/服务委托或分包第三人,该第三人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时,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经甲方认可,乙方将订单中约定的由乙方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货物/服务委托或分包第三人的,乙方有义务向第三方出示本合同,使第三方明确知悉本合同的内容并遵守本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非经甲方认可,本合同应由乙方亲自履行,不得由第三方以乙方的名义履行。
乙方存在上述行为的,需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订单货物/服务约定金额3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章税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就订单约定的货物/服务向甲方开具足额(指已通过甲方验收的货物/服务的价值金额)增值税发票,是乙方的主合同义务,也是甲方向乙方付款的前提条件。乙方未足额开具发票,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付款。
如因乙方发票未按期提供或发票不合规等原因,导致甲方增值税无法抵扣,乙方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发票问题导致甲方无法抵扣的税款,以及由此产生的须由甲方支付的滞纳金、行政罚款等。
第十二章合同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四条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以及订单内容,但任何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需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且任何变更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合同约定遵守的合同一方的规章制度;除非发生重大情势变更,否则也不得根本性改变合同订立前招标采购等公开竞争条件。
第二十五条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订单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条款部分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双方终止本合同、订单,合同、订单的终止不影响其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保密条款的效力:
(一)合同、订单履行期限届满或合同、订单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合同,或解除、终止全部或部分订单;
(三)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任何一方有权在书面履行告知义务后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订单: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三)本合同约定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按照法律规定,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条款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解除时,双方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按照本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依据本合同相应条款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解除时,另一方按照本合同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订单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部分条款解除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继续有效。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其中结算、清理、保密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相应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若甲方或甲方关联单位对乙方负有尚未履行完毕的价款(不论该价款系本合同还是其他合同项下的款项),乙方订立本合同即表明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直接将该相应金额的价款与乙方基于本合同承担的责任进行扣减、抵消,不足部分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
对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若乙方对甲方及甲方关联单位有尚未履行完毕的债权,乙方订立本合同即表明乙方同意将该相应金额的债权向甲方进行转让,用于甲方直接扣减、抵销乙方应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不足部分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
第三十二条违约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除依据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还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保管费、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合理费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继续补足,直至依据本合同约定弥补守约方的全部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第十四章保密
第三十三条双方对履约中获得对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合同、协议、报告、数据、备忘录、记录、市场营销、财务资料、法律文件、商业与制造和技术秘密、意见、预测、企业战略、行政情况等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亦不得向任何人披露其向对方提供货物/服务的数量、规格、价格、供货期间、支付方式等信息。一方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仅能用于双方之间正在履行或将要发生的交易,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在合同终止、撤销、转让或解除后,根据一方的要求,另一方应及时销毁或归还对方提供的所有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四条如一方被要求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有权监管部门提供上述信息,该方同意向另一方予以通报,以便另一方有充足的时间辩明是否存在泄密及获得保护的措施和法定支持。
双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直至相关秘密公开为止。
第三十五条双方及其董事、监事、雇员、聘请的机构违反本条约定的,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自接受信息至违反上述义务之日期间双方所有订单约定金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还需向守约方赔偿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六条在本合同期内,因地震、火山爆发、传染性疾病、战争、动乱、政府禁令或征收、罢工、禁运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应视为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立即将事件情况以最可行、最便捷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事件详情、事件与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延期履行的期限,并按照另一方要求的合理时限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
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不能履行一方的违约责任,但在逾期期间或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不免除违约责任。
由于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调整,对本合同的履行形成直接的限制,双方可参照本条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章送达
第三十七条一方按照本合同列明的另一方的联系人、地址、电话、邮箱发送的任何通知、请求或其他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形式)发送。下述发送方式视为有效送达。
(一)如通过人员递送,在收件方签收时视为送达;
(二)如以传真传送,在传送完成并收到正确回号或传真报告时视为送达;
(三)如以电子邮件传送,在电子邮件发出时视为送达;
(四)如以信函方式邮寄,以交付投递后的第五日视为送达;
乙方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向甲方发出的所有通知、请求或其他文件,须在发出后的三日内将加盖公章的正式函件原件以人员递送或是信函邮寄方式送达甲方。
本合同列明的联系地址适用于各方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包括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一方在联系地址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未按本条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其在本合同中所列明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一方列明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联系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对方的通知或法律文件、法院的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七章生效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双方同意,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双方仍应履行其他条款约定的合同义务。
第四十条任何一方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其放弃权利。任何权利的单独或部分行使并不排除其他行使方式或进一步的权利行使,也并不排除对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金钱赔偿不足以补偿违约方违反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其他公平的补救措施。任何救济方式不视作违约的排他性救济方式,但应作为其他合法的补救措施之补充。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双方订立的订单适用本合同的约定。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有份,乙方持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于包头市订立。
第十八章其他
第四十三条乙方订立本合同时,已经知悉《包钢(集团)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包钢(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考核办法》《包钢(集团)公司能源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及订单中明确的其他相关制度及办法,理解并同意甲方参照不时发布的相关制度及办法对乙方及其业务人员进行管理,接受甲方适用该制度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本合同约定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单位已生效的管理办法、制度中有关日期、程序等规定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制度为准。
第四十四条甲乙双方互为合作伙伴,双方通过订立本合同对增强双方履约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乙方了解甲方签署本合同的背景和目标,已知悉并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对本合同约定内容无歧义且不持异议。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文件的效力按照如下顺序适用:
(一)本合同
(二)本合同订单及其补充
(三)甲方招标采购文件
(四)乙方投标文件
(五)技术协议等其他文件
第四十六条各方认可,《廉洁诚信协议》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订单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文本体系。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的附件(如有)无论是否与本合同同时签署附随提交,均自本合同生效时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与编号为的货物/服务采购合同(2025版)签署页
| 甲方(需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 乙方(供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
(2017年版)
使用说明
一、《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适用于设备采购招标。二、《标准设备采购招标
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
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
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
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
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
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
用。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
人自主确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
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设备采
购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
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
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
七、《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为2017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
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
议,可向编写小组反映。
联系电话:(010)68502581
白云选矿分公司中贫氧化矿氢基矿相转化项目标段6空压机设备招标
(招标编号XXX)
项目代码:2509-150206-04-01-378487
招标文件
招标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6年2月4日
目录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5.投标文件的递交
6.发布公告的媒介
7.联系方式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5费用承担
1.6保密
1.7语言文字
1.8计量单位
1.9投标预备会
1.10分包
1.11响应和偏差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2投标报价
3.3投标有效期
3.4投标保证金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6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A)
5.1开标时间和地点(B)
5.2开标程序
5.3开标异议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2评标原则
6.3评标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7.2评标结果异议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7.4定标
7.5中标通知
7.6履约保证金
7.7签订合同
8.纪律和监督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8.5投诉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附件六:确认通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评标方法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2详细评审
3.3投标文件的澄清
3.4评标结果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2语言文字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5联络
1.6联合体
1.7转让
2.合同范围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合同价格
3.2合同价款的支付
3.3买方扣款的权利
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监造
4.2交货前检验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包装
5.2标记
5.3运输
5.4交付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开箱检验
6.2安装、调试
6.3考核
6.4验收
7.技术服务
8.质量保证期
9.质保期服务
10.履约保证金
11.保证
12.知识产权
13.保密
14.违约责任
15.合同的解除
16.不可抗力
17.争议的解决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第二卷
第五章供货要求
第三卷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目录
一、封面
二、投标函及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技术部分
六、联合体协议书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四)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六)制造商授权书
八、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九、分项报价表
十、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十一、技术支持资料
十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十三、其他资料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白云选矿分公司中贫氧化矿氢基矿相转化项目标段6空压机设备招
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白云选矿分公司中贫氧化矿氢基矿相转化项目标段6空压
机设备招标已由白云鄂博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已具备招
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白云选矿分公司中贫氧化矿氢基矿相转化项目标
段6空压机设备招标
2.2建设地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白云选矿分公司
2.3招标规模:
白云鄂博矿随着开采深入、矿石性质变化,铁品位、稀土及萤石原
矿品位下降,资源综合利用难度加大。通过资源接续,引入中贫氧化矿
预富集-氢基矿相转化-磁选新技术,促进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既能高效
利用堆置的中贫氧化矿资源,又能提高顺采氧化矿中赤褐铁矿的回收
率,降低赤褐铁矿对后续稀土、萤石等选别的影响,实现铁、稀土、萤
石等多种资源协同回收与高效利用,减少浪费,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
平。
新建中贫氧化矿氢基矿相转化项目主要包括现有磨选系统改造、粗
精矿浓缩系统、粗精矿过滤系统,氢基矿相转化系统、天然气裂变系
统、制氮系统、脱硫系统、余热利用系统、供水及水处理系统、余热供
热设施、供电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公辅设施、总图运输及配套设施
等。
本次招标为六台空压机,详见主要设备清单。投标报价包括该标段
设备的制造、检验试验、包装、运输,并指导现场组装和调试、培训、
以及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供货商须提供功能完整且完全符合本技术协
议要求。设备及其所有附件,供货商必须对设备的完整性负责。供货商
供货产品为功能完整的整机供应,在业主方提供了水、电、风、气和物
料的条件下,不须再添加其它设备及配件即可满足设备顺畅、可靠运行
和现场使用要求。(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技术协议)。
2.4项目计划投资:45811.34万元
2.5标段划分:
| 标段编号 | XXX | 标段名称 | 白云选矿分公司中贫氧化矿氢基矿相转化项目标段6空压机设备招标 | |
| 招标范围 | 货物-机械、设备类-化工机械-压力容器 | |||
| 合同估算价(万元) | 489.6万元(含税) | 工期(日历天) | 90天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所有标段不接收联合体投标。
3.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1)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2)投标人需为空压机的制造商或代理商。(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
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3)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人需提供查询截图。
3.3其他要求:投标人需填报《白云选矿分公司中贫氧化矿氢基矿
相转化项目标段6空压机设备主体设备关键技术响应表》,*项为必须响
应项,任意一项不满足,将会被否决投标。乙方提供设备参数需满足或
优于以上设备参数。
注意:以上要求均为投标前置条件,任意一项不满足,将会被否决
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XXX月XXX日18:00至2026年X
XX月17日23:59(北京时间,下同),通过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
项目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
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
古)”打开查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XXX月
XXX日09:3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如果是双信
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
nmg.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
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nmgztb.com.c
n)、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
n/msym/btsggzyjyw/index.html/)发布。
7.其他说明
(1)成交人数量1名,经初评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不定标。
(2)投标人须响应技术协议全部要求,满足现场使用条件。
(3)按6:3:1进行付款: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财务挂账核销后支付挂账核销金额的60%;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
付合同金额30%;预留合同金额10%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付
清。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
(4)交货期:货物交货须满足签订合同后90天内供货到现场,具
备上线使用条件。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河西工业园区包钢东路包钢股份
采购中心办公楼
联系人:李燕妮
联系电话:15004728581
招标代理:包头市必得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钢铁大街与一号路交叉
路口北侧200米)
联系人:杨霞
联系电话:15847639745
业务部长:郝建宏
电话:0472-2668982
行业监管: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工信和科技局
地址: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
联系人:刘晓悦
联系电话:15949488986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
式向招标人反馈。
10、投标注意事项
10.1、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招标文件领取菜单领取招标文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10.2、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投标人应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通过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
148.175.179:9443/tpbidder)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10.3、投标操作须知:详见公共资源交易网办事指南-投标指南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河西工业园区包钢东路包钢股份采购中心办公楼联系人:李燕妮联系电话:15004728581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包头市必得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钢铁大街与一号路交叉路口北侧200米)联系人:杨霞电话:0472-2669626/15847639745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白云选矿分公司中贫氧化矿氢基矿相转化项目标段6空压机设备 |
| 1.1.5 | 工程项目名称 | 白云选矿分公司中贫氧化矿氢基矿相转化项目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自有资金10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白云鄂博矿随着开采深入、矿石性质变化,铁品位、稀土及萤石原矿品位下降,资源综合利用难度加大。通过资源接续,引入中贫氧化矿预富集-氢基矿相转化-磁选新技术,促进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既能高效利用堆置的中贫氧化矿资源,又能提高顺采氧化矿中赤褐铁矿的回收率,降低赤褐铁矿对后续稀土、萤石等选别的影响,实现铁、稀土、萤石等多种资源协同回收与高效利用,减少浪费,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新建中贫氧化矿氢基矿相转化项目主要包括现有磨选系统改造、粗精矿浓缩系统、粗精矿过滤系统,氢基矿相转化系统、天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3.1 | 招标范围 | 然气裂变系统、制氮系统、脱硫系统、余热利用系统、供水及水处理系统、余热供热设施、供电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公辅设施、总图运输及配套设施等。本次招标为六台空压机,详见主要设备清单。投标报价包括该标段设备的制造、检验试验、包装、运输,并指导现场组装和调试、培训、以及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供货商须提供功能完整且完全符合本技术协议要求。设备及其所有附件,供货商必须对设备的完整性负责。供货商供货产品为功能完整的整机供应,在业主方提供了水、电、风、气和物料的条件下,不须再添加其它设备及配件即可满足设备顺畅、可靠运行和现场使用要求。(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技术协议)。 |
| 1.3.2 | 交货期 | 货物交货须满足签订合同后45天内供货到现场并完成组装。 |
| 1.3.3 | 交货地点 |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白云选矿分公司 |
| 1.3.4 | 技术性能指标 | 详见招标文件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本次招标所有标段不接收联合体投标。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1)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2)投标人需为空压机的制造商或代理商。(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3)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人需提供查询截图。3.投标人需填报《白云选矿分公司中贫氧化矿氢基矿相转化项目标段6空压机设备主体设备关键技术响应表》,*项为必须响应项,任意一项不满足,将会被否决投标。乙方提供设备参数需满足或优于以上设备参数。注意:以上要求均为投标前置条件,任意一项不满足,将会被否决投标。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执行 |
| 1.9.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9.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 形式: | ||
| 1.9.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网上答疑澄清文件 |
| 1.10.1 | 分包 | ☑不允许 |
| 1.11.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详见招标文件及技术要求 |
| 1.11.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无 |
| 1.11.4 | 偏差 | ☑不允许负偏离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及包头市必得招标有限公司发出的补遗书和其他资料(如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0日 |
| 形式:网上提问 |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网上答疑澄清文件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 |
| 形式:无需确认 |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网上答疑澄清文件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 |
| 形式:无需确认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13%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有,最高投标限价:489.6万元(含税13%),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为无效报价。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报价为含税价,且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可以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或电子保函等形式,采用保函形式的,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期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方式的,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账或者电汇到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49000元)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说明:1.按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使用电子保函的通知》,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线上操作开具电子保函。;2.投标人将电子保函扫描件或保证金缴纳凭证放入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处;3.如为联合体投标,投标保证金须由联合体牵头人4、采用银行转账、电汇等方式缴纳保证金操作流程或需咨询投标保证金相关问题,请拨打保证金咨询专线:0472-6862119,以专线工作人员答复为准。保证金缴纳状态以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开标情况记录表中“是否缴纳保证金”为准。说明:本项目符合减免投标保证金情形:1.属于政府投资的工程技术服务类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咨询),投标单位在参与招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信用承诺。2.属于政府投资的非工程技术服务类项目(施工),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下项目,投标单位在参与招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信用承诺。(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参照本条执行)3.对于政府投资以外的国有企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参照上述第1、2条规定执行。减免保证金项目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免缴保证金信用承诺函”2.投标人将电子保函扫描件或保证金缴纳凭证放入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处;3.如为联合体投标,投标保证金须由联合体牵头人4、采用银行转账、电汇等方式缴纳保证金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操作流程或需咨询投标保证金相关问题,请拨打保证金咨询专线:0472-6862119,以专线工作人员答复为准。保证金缴纳状态以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开标情况记录表中“是否缴纳保证金”为准。 |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按相关文件规定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无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详见招标公告和评标办法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无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3A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网上上传电子文件其他要求:无 |
| 3.7.3(B)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 |
| 3.7.3(B)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 |
| 4.1.1(B)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对投标文件的内容通过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并签章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5-3-509:30:00 |
| 4.2.2(A)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网上递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
| 5.1(A)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 |
| 5.2(4) | 开标程序 | 开标顺序:采用电子开标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A) |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1-3名中标候选人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s://custominfo.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btsggzyjyw/index.html)公示期限:3日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 7.6.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形式为现汇或现金。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为全额挂账之后次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5%。 |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是,具体要求:无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招标人定标时需查询中标候选人截止开标时间前是否被列入包钢(集团)公司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如存在被列入包钢(集团)公司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的情形,则不确定其为中标人。2、供应商承诺截止本项目开标时间前未被列入包钢集团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如存在上述事项,接受招标人不确定其为中标人结果。3、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合同,请中标人签订合同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后及时将合同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系统。4、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收取,并以中标人的中标金额为基数计取且由中标人支付。5、自2020年8月1日起“网上不见面开标”系统正式开始运行。投标人不需要再派人现场参加开标会议,只需在开标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登录、签到、在线参开标、远程解密、查看开标记录表即可6、开标现场按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包头16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的关于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网上不见面开标’的通知”红头文件执行。7、如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或履约过程中出现不良行为,按照包钢供应商相关管理制度处理。 |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
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
关投标均无效。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
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
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投标预备会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
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
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
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分包
1.10.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
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
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响应和偏差
1.11.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
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
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
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
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
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
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
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
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
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
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
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
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
已收到该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
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
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
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
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
分项报价表。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
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
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
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