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八益煤业有限公司(焦化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峨眉山市八益煤业有限公司(焦化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项目名称 峨眉山市八益煤业有限公司(焦化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公示单位 四川中润智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地块基本信息 公示类别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二阶段(初步调查) 现状用地类型 二类用地 公示时长 15天 公示时间 2025-11-18 13:21 至 2025-12-03 13:21 行政区划 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 地块面积(m 2) 111116.54 工业活动历史 1958-2020 活动历史 煤炭开采、选洗、焦化、制砖 地块规划用途 无明确规划 地块详细地址 峨眉山市龙池镇桃园村 经度 103.343680 纬度 29.403888 报告编制信息 调查起止时间 2023-08-10 至 2025-04-10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四川中润智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单位联系人 王永 单位联系电话 18782236380 样品检测单位 四川中润智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土壤是否超标 是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砷
苯并[a]芘
二苯并[a,h]蒽
石油烃(C10-C40) 地下水是否超标 是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色
浑浊度
肉眼可见物
总硬度
耗氧量(COD Mn法)
氨氮
地下水是否作为饮用水 否 公示授权信息 信息反馈联系人 王永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18782236380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企业 土地使用权人 峨眉山市八益煤业有限公司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王建兵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13881320444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乐山市峨眉山市龙池镇桃园村 报告主要结论
1、峨眉山市八益煤业有限公司焦化地块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行政区划隶属于峨眉山市龙池镇。焦化地块建设用地位于峨眉山市龙池镇桃源村,总占地面积为111116.54m2。一共涉及9宗土地。 2、根据调查,1958年以前,调查地块所在地为农用地和林地;1958年以后至今,地块为工业用地。根据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土地调整规划条件情况说明的函,上述涉及焦化的9宗土地将规划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但每宗土地的具体规划条件不明。 (3)3、经现场勘查、人员访谈及资料分析,本报告认为地号X-2-3、X-2-4、X-2-5、X-2-7、X-2-23、X-2-24共计6宗地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无其他疑似污染情形。且地块内土壤样品快筛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锰、总铬检出结果低于《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地块污染的可能性很小,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 4、地号X-2-1、X-2-2、X-2-22在企业生产运行过程中可能对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识别地号X-2-1、X-2-2的特征污染物:pH、铅、镉、铜、锌、镍、汞、砷、钴、锰、总铬、氟化物、六价铬、石油烃(C10-C40)、酚类、氰化物、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苯并(g,h,i)苝,以及地号X-2-22的特征污染物:氟化物、铅、镉、铜、锌、镍、锰、汞、砷、总铬、苯并【a】芘、石油烃(C10-C40 )。 5、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要求,运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和分区布点法结合在地块内外共布设了39个土壤采样点位(含2个对照点),共计采集土壤样品106个(不含平行样);地块内设置地下水监控点3个,设置对照点1个,共计采集地下水样品4个(不含平行样);在地块内遗留的水池中设置废水/积水监测点2个,采集到废水/积水样品2个(不含平行样);在地块内设置底泥采样点1个,采集到底泥样品1个(不含平行样)。 (1)根据测试结果,地下水对照点D1点位各监测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的Ⅲ类标准;地号X-2-1中D2点位中的肉眼可见物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的Ⅳ类标准,其余监测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的Ⅳ类标准;地号X-2-2中D3点位中的色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耗氧量、氨氮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的Ⅳ类标准,其余监测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的Ⅳ类标准;地号X-2-22中D4点位中的浑浊度、肉眼可见物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的Ⅳ类标准,其余监测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的Ⅳ类标准。 (2)地号X-2-1土壤砷、二苯并[a,h]蒽监测结果不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号X-2-1、X-2-2土壤石油烃(C10-C40)、苯并[a]芘监测结果不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余各地号监测点位各检测指标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一类和二类用地筛选值; (3)X-2-2地号二沉池内残留液体各检测指标检测结果均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直接排放标准;X-2-1东侧水塘积水各检测指标检测结果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直接排放标准。 (4)底泥样品pH的检测结果未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酸浸出液的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标准限值,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不属于危险固废;水浸出液的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6、通过污染识别、采样测试分析等工作,地号X-2-1、X-2-2属于污染地块,需要进行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地号X-2-22符合第一类和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需要进行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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